一笔看似简单的借贷关系,因金价波动而引发纠纷。近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实际交付"原则为核心,厘清了借款性质的认定标准。 案件源于一次金条交易。2022年至2024年间,王某民与王某因朋友和雇佣关系产生多笔债务往来。其中,王某民出售了400克纯度99.99%建设银行金条,将变现所得的14万元分次转账给王某。双方在2024年12月签订借据,确认借款37.4万元,约定于2025年1月21日前还清。 转折出现在2025年2月。王某民改口声称王某欠的是400克金条而非现金。他辩称两人曾一同出售金条,无论谁名义上出售,都不影响出借金条事实的成立。更重要的是,他以金价上涨为由,按起诉时的市场行情将400克金条价值计算为30万元,要求王某按此金额偿还,这意味着王某需多还16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按借据记载的现金借款37.4万元计算,扣除已还款31.9万元,王某还需偿还5.5万元及逾期利息。同时,王某使用王某民信用卡及借款软件的6.67万元也需返还。 王某民不服上诉,坚持认为出借的是金条而非金条变卖价款,并强调金条属于负担较重的债务,应当优先履行。 二审法院深入分析了案件细节。法院指出,认定民间借贷的关键在于"实际交付"。虽然王某民确实拥有过400克金条,但他与王某一同出售了这些金条,而非将金条直接交付给王某。更重要的是,王某民在获得金条出售款后,分几次将14万元转账给王某。这表明王某民是将陆续出借的14万元按照金条时价折算为400克,而并非真实出借了400克金条。 法院深入阐述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原则。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款的性质应当以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为准。本案中交付的实物是货币而非黄金,因此该笔债务应当认定为14万元现金借款。此认定直接否定了王某民按金条现值偿还的诉求。 这一判决的意义在于明确了民间借贷中的一个重要法律边界。在金融资产价格波动的时代,借款人可能会因为标的物升值而改变初衷,试图通过改变借款性质来获取额外收益。但法律不能因为事后的价格变化而改变借贷关系的本质。实际交付原则的坚守,保护的是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款人因价格波动而被迫承担额外负担。 这一案例也提示民间借贷的参与者,在进行大额借贷时应当谨慎。借据的记载应当准确反映实际交付的标的物,避免日后因表述不清而产生纠纷。对于涉及贵金属等价格波动较大的资产的借贷,更应当明确约定是借贷实物还是借贷现金,以及相应的风险承担方式。
市场价格起伏是常态,但契约的确定性应当成为底线。以实际交付为准的裁判导向,既回应了纠纷中的核心事实,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清晰的行为指引。借贷可以灵活,但证据必须扎实;可以约定计价方式,但必须把交付与清偿规则写清、留好凭证。唯有让每一笔借贷可核验、可执行、可追溯,才能在波动中稳住预期,在争议中守住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