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新规明年施行:严守诊疗规范、强化安检与多元化解机制

记者从山东省政府获悉,《山东省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已正式颁布,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这一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山东在医疗纠纷治理领域迈出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步伐。

当前,医疗纠纷已成为影响医患关系和医疗秩序的突出问题。

随着群众健康需求日益增长,医疗服务量持续攀升,因医疗质量、沟通不畅、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部分极端案例中,暴力伤医、聚众闹事等行为不仅损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更冲击正常医疗秩序,影响其他患者就医。

如何在保障患者权益与维护医疗秩序之间寻求平衡,建立科学高效的纠纷防控化解机制,成为各级政府和卫生健康部门亟待解决的课题。

此次出台的《办法》共33条,围绕医疗纠纷预防、处置、化解、风险分担及法律责任等关键环节进行全面规范。

在预防机制方面,《办法》构建起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机构落实的三级责任体系。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将纠纷预防处置纳入社会矛盾调处和综合治理体系,统筹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医疗质量安全评估、激励和约谈机制,加强对诊疗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主体,需制定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纠纷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风险分析和整改。

为提升纠纷处理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办法》规定省、市两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建医疗纠纷咨询专家库,汇聚医学、法学、法医学、心理学、伦理学等多领域专家,且聘请专家不受行政区域限制,充分体现专业性和开放性。

在规范诊疗行为方面,《办法》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提出明确要求。

医疗机构需设置统一的投诉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实行首诉负责制,在显著位置公布投诉渠道和处理程序。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在入口处及重点区域实施安全检查,严防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

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必须保护患者隐私,如实告知病情、医疗措施、费用等信息,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等需取得患者明确同意。

对于危急情形无法取得患者或家属意见时,经授权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

《办法》同时明确禁止医务人员实施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违规使用诊疗技术、药物或器械,隐瞒夸大病情,伪造篡改病历,收受财物等九类违法违规行为。

这些规定既是对医疗质量安全的刚性约束,也是对患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在维护医疗秩序方面,《办法》划定法律红线,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侮辱诽谤医务人员、暴力威胁医疗机构、损毁医疗财物、聚众闹事围堵医院、在医疗场所摆设灵堂焚烧纸钱、侵扰医务人员私人生活、殴打伤害医务人员等行为。

对于突发事件,医疗机构需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医务人员依法享有紧急避险权利。

在纠纷化解机制方面,《办法》建立起自愿协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诉讼、仲裁等多元化解体系,鼓励当事各方优先选择人民调解途径。

规范各类化解程序,明确协商场所、参与人数及协议要求,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为纠纷解决提供多样化选择和法律保障。

医疗纠纷治理既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治理课题。

山东此次立法既立足当下解决突出问题,又着眼长远建立制度框架,其成效值得期待。

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如何平衡患者权益保障与医疗创新发展,仍需在实践中持续探索完善。

这不仅是医疗系统的责任,更需要全社会形成尊重医学、依法维权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