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聘限“35岁以下”引发年龄门槛争议:常州一求职纠纷二审聚焦就业歧视界限

2024年7月,资深法务从业者封某在应聘常州某公司法务经理岗位时,因年龄超过企业设定的35岁上限被拒;封某依据《就业促进法》第三条关于平等就业权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企业书面道歉并赔偿损失43020元,此案成为职场年龄歧视争议的典型案例。

就业是民生之本,公平的就业环境关乎社会发展信心。"35岁门槛"争议提醒我们:企业应在招聘中兼顾合规与尊重,劳动者需理性依法维权,社会治理要在用工自主与机会公平间寻求平衡。规则越清晰,市场越有序,人才就越能凭实力获得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