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价波动引发"金条借款"纠纷 锦州法院以实际交付认定借贷数额

近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引发社会关注。该案涉及一个看似简单却颇具争议的问题:当事人之间究竟是借贷金条还是借贷现金? 案件的基本事实是这样的。出借人王某民与借款人小王原本存在雇佣关系,在2022年至2024年期间产生了多笔债务往来。2022年,王某民先后借给小王现金10万元及4万元利息;2022年4月至5月间,又借给小王14万元。同时小王还拖欠王某民工资9.4万元,后转化为债务。到了2024年12月22日,双方签订借据,确认小王向王某民共计借款现金37.4万元,约定于2025年1月21日前还清。 转折出现在2025年2月。小王出具了一份新的欠据,声称欠王某民建行金条400克,纯度为99.99%。这份欠据成为后来诉讼纠纷的焦点。王某民随后以小王未按期偿还为由提起诉讼,但在诉讼中改变了主张。他声称自己出借的并非14万元现金,而是400克金条,要求小王按照起诉时的市场行情,以30万元的价值进行偿还。 一审法院的判决相对直接。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根据2024年12月22日签订的借据,小王共计借款37.4万元。扣除已还款31.9万元,小王还需偿还5.5万元本金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此外,小王还需返还王某民的信用卡及还呗借款6万余元。 王某民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他在上诉中坚持认为,自己出借的是实实在在的400克金条,而非金条变卖后的现金。他辩称,两人一同前往锦州百货大楼出售金条,无论谁执行出售行为,都不影响出借金条此事实的成立。他还强调,金条价格处于波动状态,属于负担较重的债务,应当优先履行。按照起诉时的市场行情,400克金条价值30万元,要求以此抵债。 小王则坚持相反的立场。他明确表示,虽然金条确实被出售了,出售所得超过18万元,但王某民借给他的是现金而非金条。这笔现金分三次转账,当月及次月合计为14万元。 二审法院的判决触及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核心认定标准。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关键争议焦点在于:出借的究竟是400克金条还是14万元现金? 法院通过仔细审查证据得出了明确结论。首先,根据2024年12月22日双方签订的借据,小王向王某民借款现金共37.4万元,其中包括金条出售后王某民转账给小王的14万元借款。重要的是,借据中并未体现出借的是金条,而是明确记载为现金。其次,王某民与小王是一同前往出售金条的,而非王某民将400克金条直接交付给小王。再次,王某民在取得金条出售款后,分几次将14万元转账给小王,这充分说明交付的是货币而非实物。 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定王某民是将陆续出借的14万元按照金条时价折算为400克,而并非真实出借了400克金条。这是一个关键的法律认定。 法院深入阐述了民间借贷的认定原则。根据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则,借贷的认定应当以"实际交付"为准。本案中,实际交付的是货币而非黄金,因此应当依法认定该笔债务为14万元现金借款。这一原则的适用,确保了民间借贷关系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2025年10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某民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这意味着小王需要按照14万元现金借款的标准进行偿还,而非按照30万元的金条价值偿还。 这起案件反映出民间借贷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些当事人在借贷关系确立后,试图通过改变借贷标的物的性质来改变债务金额,这种做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金条作为商品,其价格随市场波动而变化,如果允许出借人以金条价格波动为由要求增加债务金额,将会严重破坏借贷关系的稳定性,不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判断以事实和证据为基础。本案终审裁定厘清了借贷标的与责任边界,也提醒公众:资金往来务必约定清楚、凭证完整,才能最大限度减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