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醉酒“交给系统”行车,法律责任不会因技术介入而转移。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作工作报告时强调,驾驶人醉酒后启用辅助驾驶功能仍应承担刑事责任。该表述回应了智能网联技术进入量产车辆后,部分驾驶人对辅助驾驶能力边界认识不足、甚至试图借技术规避监管的现实:道路交通中的“辅助驾驶”不等于“自动驾驶”,更不意味着驾驶人可以脱离监管义务。只要车辆在道路上处于行驶状态,驾驶人对车辆控制与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就仍然存在。 原因——技术误读叠加侥幸心理——催生“风险外包”。 一上——部分消费者把“领航辅助”“智能驾驶”等营销表述简单等同于“车能自己开”,忽略功能提示中的适用条件与接管要求;另一方面,个别人抱有侥幸心理,试图用技术手段降低被发现概率,把醉驾风险转嫁给系统与他人。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的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具有代表性:王某群饮酒后驾车离开小区,随后激活车辆辅助驾驶、设置目的地,并使用私自安装的可逃避监测的“智驾神器”配件,使车辆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其本人转至副驾驶座位睡觉。车辆到达目的地附近停下后因挡道引发群众报警,民警处置中经检测认定其涉嫌醉驾。鉴定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需要指出,其在此前一年多时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法院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已生效。 影响——明确规则边界、统一司法尺度,强化社会预期。 最高法工作报告的表述与典型案例的裁判导向传递出清晰信号:交通安全领域的刑事责任认定,不因是否开启辅助驾驶、是否“手离方向盘”而改变,更不能因使用第三方装置规避监测而减轻责任。其一,将深入压缩利用技术逃避监管的空间,提高违法成本;其二,有助于统一各地执法司法理解,减少“新技术场景下如何认定驾驶行为”的争议;其三,也提醒车企、平台与售后市场在产品提示、功能限制、风险告知与合规管理上履行责任,避免误导宣传,遏制灰色配件扩散。 对策——执法、司法、行业与公众协同发力,堵住风险链条。 在执法层面,应持续加大对酒驾醉驾的查处力度,结合道路监控、卡口识别、群众报警联动等手段提升发现效率;对私装逃避监测装置、改装车辆安全系统等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形成“改装—上路—违法”的闭环治理。 在司法层面,用好指导性案例和案例库资源,强化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阐释,进一步明确“辅助驾驶不改变驾驶人法定义务”的裁判逻辑,提高裁判说理的可理解性与可预期性。 在行业层面,建议完善辅助驾驶功能命名与说明规范,强化人机交互风险提示与强制接管机制,压实对第三方配件与改装渠道的管理责任,减少“绕过监测”的技术漏洞与市场供给。 在公众层面,应通过持续宣传教育形成共识:酒后不开车是底线;辅助驾驶是“辅助”而非“替代”;任何试图用技术手段对抗监管的行为,最终承担的只会是更高的法律与安全代价。 前景——规则先行、技术迭代,在安全底线之上推进智能交通。 随着智能网联技术发展,车辆自动化水平将持续提升,新的使用场景也会不断出现。面向未来,治理应坚持“鼓励创新与守住底线并重”:在法律框架内推进技术应用,在监管体系中动态完善标准与责任规则,在社会层面建立正确认知与风险意识。可以预期,围绕辅助驾驶的合规要求、功能边界和责任认定将更清晰,技术应用也将更注重安全冗余与人机协同,从源头降低因误用、滥用带来的道路风险。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每个家庭;技术进步让出行更便捷,但便利不能以突破法律底线为代价。醉酒不上路,是最基本的守法要求;启用辅助驾驶,更应强化而不是削弱安全意识。让规则跑在风险前面,让责任意识与技术能力同步提升,才能真正做到科技向善、出行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