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就预付式消费中的责任划分作出明确说明,为同类纠纷处理提供参考;案件起于2020年9月,大庆市民刘女士某击剑俱乐部促销期间,支付5880元为孩子购买包含116节课时的课程包。因个人原因,刘女士在合同约定的一年有效期内未使用任何课时。2024年9月,刘女士提出退费请求被拒后,于次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双方主要争议集中在三点:一是消费者未在期限内使用服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二是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是培训机构是否尽到充分告知义务。被告认为,课程未使用系消费者自身原因导致过期,起诉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同时机构为履约投入了装修等成本。法院经审理查明,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收据、转账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教育培训合同关系成立。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作为专业培训机构,被告对课程有效期等关键条款负有更高标准的提示说明义务,但未能提交已履行该义务的证据。同时,法院结合原告提供的微信催款记录等材料,认定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情形。在责任划分上,法院兼顾双方利益:一上认定消费者未按期履约存过错,另一上指出培训机构格式条款提示告知上存在不足。最终,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判决培训机构退还50%费用,共计2940元。该案具有一定示范意义:在法律适用上,明确了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的告知义务标准;在行业层面,提示教育培训机构应完善合同条款与提示机制;在消费者保护层面,为类似纠纷的维权路径提供参考。
预付式消费的关键不在“先付钱”,而在“按规则办”;当期限、课时、退费条件和提醒机制在合同中写清楚、讲明白并得到落实,消费者的信任才有依托,机构经营也更可持续。以法治厘清责任边界、以诚信平衡双方利益,是减少预付费纠纷的有效方式,也有助于服务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