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门发文扩围企业年金并简化程序,补齐补充养老短板惠及更多职工

企业年金作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外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当前该制度的覆盖范围仍需进一步扩大。

虽然截至2025年三季度,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已达17.5万户,参加职工3332.05万人,积累基金4.09万亿元,但从覆盖面看,仍有大量用人单位和职工尚未参与其中。

这既反映出企业年金制度本身存在的参与壁垒,也说明需要进一步增强制度的吸引力和便利性。

两部门此次发布的意见,针对制约企业年金发展的关键瓶颈提出了系统性解决方案。

在拓宽覆盖范围方面,不仅各类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被纳入适用范围。

这一扩大举措打破了原有的身份限制,为更多类型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了参与机会。

在简化建立程序上,意见明确了更加灵活的民主决策机制。

用人单位已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年金方案可提交其讨论通过;未建立的,则可通过全体职工讨论、公示等其他民主程序通过。

同时,推行企业年金方案简易范本,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现网上备案,大幅降低了用人单位的操作成本和时间成本。

缴费比例的灵活性也得到显著提升。

根据新规,用人单位缴纳企业年金每年不超过本单位参加企业年金职工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12%。

更为重要的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可根据经济负担能力,灵活选择缴费比例或额度。

这意味着经济实力强的企业可按较高比例缴纳,如单位8%加个人4%;经济困难的企业可从较低比例起步,如单位2%,条件改善后再逐步提高。

这种差异化安排有利于不同规模和类型企业的参与。

在建立方式上,用人单位既可建立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也可参加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有关方面将丰富集合计划供给类型,探索推行简易程序,为中小微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提供便利。

这一举措特别有利于小微企业的参与,因为集合计划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实现资源共享。

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年金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参加)企业年金,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这进一步增强了制度的吸引力。

针对职工关心的跨企业流动问题,意见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转入新单位的相关计划。

新就业单位未建立的,原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或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保留账户管理。

有关部门还将加快建设全国企业年金信息平台和数据库,为职工提供信息查询、转移接续、待遇申请等便捷服务,确保劳动者在跨区域、跨行业、跨企业流动中的权益不受损失。

专家普遍认为,新政策赋予用人单位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有助于打消建立企业年金的后顾之忧。

用人单位可根据经营发展实际,建立符合自身情况的企业年金。

从宏观角度看,加快发展企业年金有利于健全完善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更好保障退休人员生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同时,有利于发挥企业年金基金长期资金的优势,助力经济发展。

对职工个人而言,参加企业年金可以平滑当期和未来收入,增加一份养老保障。

对用人单位而言,建立企业年金是长周期的员工福利项目,体现投资于人的理念,有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形成长期的和谐劳动关系并促进生产率的持续提高。

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关键制度安排,企业年金扩容不仅关乎千万职工的老有所依,更是优化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重要抓手。

此次改革通过制度松绑激发市场活力,展现政策制定者平衡发展与保障的治理智慧。

当企业年金从"锦上添花"变为"普惠标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三支柱"失衡的结构性矛盾有望得到实质性缓解,这既是高质量发展应有之义,也是共同富裕道路上的关键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