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源性猝死属于重疾险的赔付范围

在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发生的这个案件里,2025年7月,王某和她的子女遭遇了巨大的变故。作为丈夫的李某突发心源性猝死,尽管经过紧急抢救,最终还是没能保住性命。保险公司最初只愿意赔付5万元的主险身故金,理由是主险已经终止,所以附加险也就随之失效了。另外,他们还以心源性猝死并未被列在保险合同的重疾清单里为由,拒绝支付12万元的附加重疾险金。 这起纠纷一开始闹到了宁城县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那份附加险条款里关于“效力终止”的规定属于免责条款。由于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既没有对这个条款进行加粗提示,也没有向投保人说明它和普通人对“重大疾病”的理解存在差别。哪怕王某当时还是一名保险代理人,也不能因此免除保险公司履行提示说明的义务。所以法院判定这个条款无效。同时,法律要求要按照普通人对“重大疾病”的理解来认定这个范围。心源性猝死明显是一种严重的心脏疾病,保险公司仅凭没有列举这一点就拒赔,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一审判决结果支持了死者家属的诉求,责令保险公司赔付12万元。 这个决定让保险公司难以接受,于是他们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赤峰中院受理后仔细审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该条款指出,在保险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对条款产生争议,应该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不同的解释方式存在时,法院就应该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死者家属主张李某所患的心源性猝死属于重大疾病,符合通常的理解标准。在这种有两种不同解释的情形下,法院依法应做出有利于他们的选择。最终,赤峰中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并维持了原判。 这个案子发生的时间线可以追溯到2018年7月。当时王某以妻子的身份为丈夫李某购买了一套保险组合产品,其中包括了一份保额15万元的终身寿险作为主险和一份保额12万元的附加重疾险。经过三年多的时间才迎来了终审判决的消息——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结果:明确认定心源性猝死属于重疾险的赔付范围,李某的亲属因此获得了12万元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