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的蒋颖萍律师介绍,格式条款,也就是大家常说的标准条款,指的是为了方便重复使用,一方事先准备好、订立合同时没跟对方商量的条款。生意场上为了省事提效,大家常用这种条款。现在网友问,对格式条款的理解闹分歧了咋办?蒋律师说,关键是得看这条款是不是具备三个条件:反复用、一方备好的、签合同时没谈过。只要是事先定好的统一条款,不算是格式条款。要是大家对怎么解释有了不同意见,就得按普通人的正常理解去定。 假如有两种以上的说法都成立,那就要照顾吃亏那一方;要是格式条款和特别约定有冲突,就按那个特别的来。普通人理解是啥意思?就是一般聪明人在通常情况下的解读。如果字面意思很清楚没有歧义,那就按这个本意办事,好让合同稳定,大家心里也有底。让提供条款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主要是因为他们是事先定规矩的,别人没办法挑拣,只能被动接受。这么做是为了保护弱者,逼得他们定规矩时更严谨点,别用模棱两可的话坑人。 蒋律师还补充了一些合同条款失效的情形。像孩子太小签的、签合同做假、违法的、坏规矩的、互相串通坑别人的这些行为都是无效的。还有就是那种为了免责随便乱写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如果提供条款的一方想方设法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别人的负担或者把别人的大权利给剥夺了,这样的条款也是无效的。【法律依据】 蒋颖萍律师就职于北京市京徽律师事务所,专做知识产权法律事务8年多了,经手的案子有600多件。她在商标、版权、专利等领域里的经验非常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