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李某和王某关系很铁。王某因拆迁在某安置项目里有购买政策性住房的资格。两个人商量了一下,决定由李某出37万余元,用王某的名义买一套房子(也就是一号房)。等到房产证下来,王某再把房子过户给李某。李某就把钱给了,房子装修好之后就住在那里,物业、取暖费这些开销全都是他承担。后来李某的单位要报销取暖费,他写了份报告说这是他自己买的房,只是登记在了外甥女婿王某名下,还有王某签的名。多年来李某一直在催过户,但王某总是说没满五年税费太高推脱了。2019年的时候,王某背着李某把一号房抵押给乙公司了,给自己贷款作担保。结果后来王某没还上钱,乙公司代偿之后申请强制执行。到了2021年法院把这个房子给拍卖了,成交价是529万元,评估价大概644万元。不巧的是李某这时候去世了。他的合法继承人(配偶、子女和孙女)把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为房子没了造成的600万元损失。法院判了被告王某给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00万元,这个钱直接打给原告指定的继承人名下。法院还觉得这次借贷买房是合法的,理由是那份《报告》上王某的签名是真的;再加上李某实际出钱、长期住着、管钱这些事实,能证明他们之间有个约定;这个约定也不违法,所以合同是有效的。王某擅自抵押的行为算是严重违约了:他明明知道房子是李某的财产,却拿去抵押导致强制执行被拍卖了;直接导致李某拿不到房子所有权了。这次要求赔偿600万是合理的:这个金额比评估价644万还低一点;符合法律里“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定。 办理这个案子的时候我们发现:借名买房的风险太大了。只要登记人一欠债或者反悔或者离婚什么的,房子特别容易被查封拍卖掉。所以得赶紧保留书面协议、资金流水还有实际占有证据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