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长江流域长期积累的生态环境问题,司法机关近年来通过系统性制度创新回应治理需求。数据显示,2021年以来长江沿线法院受理环境资源案件年均增长12.7%,司法保护力度持续增强。 该成效主要来自三方面制度创新:一是建立“1+N”政策体系,最高法先后出台服务长江经济带发展等6部司法文件,统一并完善覆盖全流域的裁判标准;二是完善专门审判机制,南京、武汉等环境资源法庭探索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缓解地方保护主义等影响;三是强化案例指导,通过“非法采砂案”“化工污染案”等典型案例明确生态赔偿标准。 司法实践显示,长江保护正在出现三个变化:案件类型从单一污染治理扩展到生物多样性保护,裁判理念从损害追责延伸至生态修复,治理模式从末端惩治转向源头预防。重庆、江苏等地法院推行的“生态修复令”制度,已推动2.3万亩受损湿地得到系统性治理。 针对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跨区域协同不足等问题,最高法明确将推进三项举措:升级环境资源审判智能化平台,实现沿江11省市司法数据实时共享;探索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责制度;建立“恢复性司法+社会化治理”联动机制,计划今年在鄱阳湖、洞庭湖流域开展试点。 从国际比较看,我国长江司法保护形成了较为鲜明的实践路径。相较于莱茵河、密西西比河等流域主要依赖行政监管的模式,我国“司法+行政”双轨并行,既保持执法力度,也通过司法裁判固化长效规则。据世界自然基金会评估,近五年长江流域司法保护力度的提升幅度位居全球主要河流前列。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生态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人民法院通过完善司法制度、创新裁判规则、严格执法司法,为长江大保护提供了法治支撑。实践表明,通过发挥司法机关职能、强化协同治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有望持续改善,为子孙后代留下一条更清洁、健康的长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