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7.2 万元的合同,他把论文改得像样些,争取让论文在2023年12月15 日前发出去。

2023年1月,郑某给甲公司签了一份合同,让甲公司帮他把论文改得像样些,争取让论文在2023年12月15日前发出去。这个服务花了郑某7.2万元,合同还写明,如果没能成功发出去,甲公司得把钱全退回来。结果甲公司没做到承诺的事,郑某就把甲公司告上了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槐荫区法院在审理的时候,没光看合同的表面,而是把这份合同的本质给看清楚了。法院觉得判断合同能不能生效,不能光看形式对不对,还得看内容合不合规矩,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大家认可的风俗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大家公认的好习惯和良好风俗的行为是没法律效果的。学术诚信是大家公认的好习惯里特别重要的一点。本来写论文就该是自己想出来、自己做实验得到的成果,发表也得经过同行严格公正地评阅。这既是学术界自己管自己的规矩,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利益,让知识生产干干净净、人才评价公平公正、科技创新实实在在。这次郑某让甲公司干的活可不是一般的改改错别字或者修正语法,核心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录用”。这其实就是拿钱买个论文能发的通行证,想用商业合同把正常的学术评价机制给替了或给变了形,让没达到标准的论文也能发出来。这种做法直接绕开了大家都遵守的规矩,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科研环境,伤害了好多人赖以生存的学术圈环境,跟讲真话、守信用的社会公德完全不一样。所以法院认定这份合同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为合同无效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无效的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法院判甲公司把7.2万元的服务费全退还给郑某。至于郑某想要的利息,因为他自己签这种合同也有责任,这个要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没支持。负责审理这个案子的法官解释说民事行为能生效的前提是成年人、想干啥是自愿的,还得“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强制性规定”,而且还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把“不违背公序良俗”放到了民事行为生效的必须条件里,说明法律是要保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这次合同打着“服务”的旗号实际是在干“确保发表”的事,是明目张胆地绕开学术规范;它违背公序良俗的地方太明显了;法律肯定要给它个否定的评价。槐荫区法院做出的这个判决不仅是解决了一个人的官司问题,还对大家有个很清楚的引导作用和警示意思。它明确地告诉大家:学术的尊严和诚信底线不能被任何形式的买卖给弄坏了;任何想用钱包装一下、请人代写或者包着发论文来弄出个学术成果的行为;不光是学术圈的人看不起;背后支撑的所谓“合同”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最后可能人财两空什么都得不到;广大搞科研的人和学生都得拿这个当例子;坚守自己的初心;老老实实遵守诚信规范;用扎实的研究和真实的努力去赢得大家的认可;同时这件事也提醒大家:要把科研环境弄干净、制止不端行为;得靠法律、制度、教育还有社会监督一起使劲;共同守护创新源头的干净和学术殿堂的神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