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辅助驾驶系统的醉酒驾驶案做出了判决,驳回了被告人张某的上诉请求。据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某在广渠门桥北上桥处被民警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201.4毫克/100毫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法院综合考虑张某到案后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张某不服,上诉称自己开启了辅助驾驶功能,认为道路危险性降低,希望二审法院能适用缓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现阶段对辅助驾驶的应用有严格限制,张某被查获时显然不符合相关条件。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明确指出开启驾驶辅助系统不能成为醉驾者减轻刑责的理由。这个案件由记者徐伟伦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