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19次公司被判违反劳动纪律

最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了个判决,挺有意思的,给我们讲了个关于迟到的事儿。那是2009年10月,蔡某进到一家公司,做产品管理。公司规定工作时间是周一到周五9点到18点。蔡某在2024年6月到7月,迟到次数特别多,光这两个月就迟到了19次。公司就按规章制度把他给解雇了。 蔡某觉得自己委屈,说迟到主要是因为办公楼早高峰电梯挤得厉害,还有手机信号或者考勤系统有问题。再说了,别的员工也有迟到的时候,公司处理得不公平。他还说自己家里负担重,得照顾生病的孩子和老人,早上事情特别多,希望公司能多体谅体谅。 但公司那边也有话说。公司认为蔡某迟到不是偶然的,是个长期的问题。之前公司已经跟他谈过好几次话、给过警告,也让他整改过了,但蔡某还是不改。公司坚持规章制度对所有员工都一样适用,这次解雇也是因为蔡某屡次违纪,经过教育还不改。 一审法院听完双方的说法后说,蔡某早就知道电梯排队的情况了,他应该早点出门避免迟到。但他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力避免迟到了。法院也认为家庭困难值得同情,可这也不能成为不遵守工作纪律的理由。而且蔡某也没有跟公司商量过变更考勤安排。 另外有证据显示公司在处理迟到问题上标准一致的。别的员工被提醒后都改好了,只有蔡某在2024年6月谈话后才稍微少了一点迟到次数。所以法院认定蔡某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解雇他是合法的。 蔡某不服气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也认为一审判决说得很清楚。公司这次解雇的决定有事实依据和规章制度依据,没有违法的地方,所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三个层面的道理:第一,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因为一般客观困难就推卸责任;第二,用人单位管理要公正合理;第三,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既要尊重企业管理权也要保护劳动者权益。 这个案子再次明确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边界。劳动者确实得遵守合理的考勤制度,用人单位也得善意公平地管理。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保障企业规范管理,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很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