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觉得法院给出的调解书,就跟双方互相让步达成的君子协定差不多,执行主要靠自觉。其实,真这么想可能要吃大亏。庞某借了张某230万元做生意周转,借了之后却一直没还,张某把庞某告上了法庭。在这个案子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也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调解书明确要求庞某分期偿还这230万元本金,不过庞某并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还钱,张某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给庞某发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还有执行裁定书,但庞某全都装没看见。他甚至在被司法拘留后还是继续隐瞒收入,不跟法院说实话申报财产。经调查发现,庞某有好几笔大额收入还有稳定的商铺租金收入,明明有能力还钱却硬是拖着不还。这种行为情节严重了,公安机关把这个线索交给了检察院。后来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定庞某有能力还钱却故意不还。 在这个案子中,尽管调解书本身不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范围内,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做出的相关裁定书是有法律效力的。庞某不履行这些裁定书的义务就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以法院给庞某判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民事调解书一旦生效就有强制力。这个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做出的。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还是拒不履行义务,就可能面临财产被拍卖、限制高消费、甚至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处罚措施。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有法律依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都规定了相关内容。这个案子就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责任编辑是李鑫源和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