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治精神贯穿旅游活动的全过程

作为一名记者,我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一庭法官王一飞那里得知,云南等旅游大省正在推行“30天无理由退货”的全域保障机制。在最近的调研中,我们发现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的现象屡禁不止。比如云南的一些旅行社以“景区限流”为借口单方面调整合同,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契约精神。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浙江、云南等地已经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对多次违规的旅行社进行联合惩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也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依据。比如,根据法律规定,经营者如果擅自减少服务项目或者降低服务标准,就必须赔偿旅游者未实际享受服务的合理费用。 考虑到旅游纠纷在节假日期间高发的情况,我们采访了王一飞法官。他表示,“客流高峰”绝不能成为旅行社违约的借口。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如果确实因为不可抗力需要调整行程,旅行社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并与游客达成书面协议。 在维权实践中,证据固定和责任认定是两大难题。有些旅游者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留存合同、行程单等关键材料;还有一些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模糊约定来规避法律责任。为此,业内人士建议游客要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核实旅行社资质,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行程节点、住宿标准等内容。 除了法律手段之外,我们还看到政府部门在探索建立监管体系。浙江和云南的做法就是政府统筹设立退货垫付资金池,形成了“企业自律、行业监督、行政监管、司法保障”的四维治理格局。 最后要强调的是,旅游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活动,更是展现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窗口。只有让法治精神贯穿旅游活动的全过程,才能真正实现“放心游、舒心游、安心游”的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