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职工送娃途中遇车祸被拒工伤认定 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决定

一、事件回顾与争议焦点 2024年10月8日清晨,江苏常州金坛区某服装公司职工陈某在驾驶电动自行车送孩子上学途中,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

交警认定对方承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

但陈某随后遭遇的伤情远超交通事故本身的范畴——创伤性脾破裂、腰椎骨折、肾脏挫伤等多处重伤。

然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陈某却面临了一道难题。

当地人社部门以送孩子上学的路线与上班路线"反方向"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这一决定引发了对工伤认定标准理解的深层思考。

二、人社部门的认定逻辑与其局限性 人社部门的不予认定决定基于一个看似合理的逻辑: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应当是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

如果送孩子上学的路线与上班路线反向,则属于绕路行为,不应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

这一认定体现了对"合理路线"的狭隘理解。

人社部门将"合理"等同于"直线距离最短",忽视了现代城市生活的复杂性。

对于许多双职工家庭而言,送孩子上学已成为日常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并非可有可无的偏离行为。

三、法院判决的核心理由与创新意义 常州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引入了一个更加科学的工伤认定框架。

法院明确指出,判断"上下班途中"应当综合考虑三个要素:目的要素、时间要素和空间要素。

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法院承认了"在合理时间内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这一情形。

这意味着,即使路线存在偏离,只要该偏离是为了完成日常生活必需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范围内,且最终指向上班这一核心目的,就应当认定为上班途中。

在陈某的案件中,送孩子上学显然属于日常工作生活必需活动。

孩子需要上学,这是社会生活的基本需求。

对于承担家庭照护责任的职工而言,送孩子上学与上班往往是无法完全分离的。

法院的判决实际上是在承认现代职工生活的多重身份和多重责任。

四、工伤认定标准的完善与实践启示 这一判决对工伤认定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包括四类情形,其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是第三类。

陈某案正是这一规定的典型适用。

关键在于理解"合理路线"的含义。

合理路线不是指几何意义上的最短路线,而是指在现实生活中,考虑到职工各种合理生活需求后,所采取的路线。

这种理解更符合工伤保险制度保护劳动者的本质目的。

此外,该案还涉及一个重要的责任认定问题。

陈某在交通事故中无主要责任,这是工伤认定的另一个重要条件。

工伤保险制度并不保护所有伤害,而是保护因工作原因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成为判断职工是否应获得工伤保护的参考因素。

五、对基层人社部门的启示与建议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基层人社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进行工伤认定时,不能机械地理解规定,而应当根据现实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特别是在涉及职工日常生活必需活动时,应当充分考虑现代社会的特点,认识到许多职工需要在上班前完成家庭照护等责任。

同时,人社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及时学习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确保工伤认定的标准与司法实践保持一致,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诉讼。

六、对职工权益保护的现实意义 从更宏观的角度看,这一判决体现了对职工权益的更加全面的保护。

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职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当职工因非自身原因在从事日常生活必需活动时遭受伤害,理应获得保护。

特别是对于承担家庭照护责任的职工,特别是女性职工而言,这一判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它承认了家庭照护的价值,认可了职工多重身份的合理性,为更多类似的职工提供了权益保护的依据。

工伤认定既是法律问题,也是民生问题。

对“上班途中”的理解,不能脱离劳动者的真实生活结构,更不能以简单的方向、距离或形式要件替代实质判断。

以法治统一尺度、以规则回应现实,有助于让制度保障更精准、更有温度,也为构建更安全、更可预期的劳动关系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