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近日明确,自3月1日起,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苕溪、运河、飞云江、鳌江八大流域全面纳入禁渔管理范围,禁渔河段覆盖8大干流及64条支流,总里程1030余公里。
按流域水情与生态特点,钱塘江、瓯江、椒江、甬江、飞云江、鳌江等六大流域实施春季禁渔(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苕溪与运河流域执行全年禁渔。
禁渔期间,除娱乐性游钓外,其他捕捞作业方式一律禁止。
问题在于,部分流域长期承受捕捞压力与人类活动叠加影响,个别区域存在违规网具、非法电鱼等破坏性行为,易造成鱼类资源衰退与栖息地扰动。
淡水鱼类种群恢复具有周期性,一旦在繁殖关键期受到干扰,资源修复成本高、时间长,甚至可能带来食物链结构变化等连锁反应。
对浙江这样河网密集、人口经济活动强度较高的地区而言,禁渔既是资源养护的“时间窗”,也是生态治理的“硬约束”。
原因主要集中在生态规律与治理需求两方面。
从自然规律看,每年3月至6月是多数淡水鱼类集中繁殖、幼鱼生长的重要阶段,水温回升、饵料增多,鱼类产卵与早期生长对栖息空间、水质条件和干扰强度更为敏感。
此时实施禁渔,有利于为产卵、孵化和幼鱼育成留出相对稳定的环境,提升自然增殖效率。
从治理层面看,禁渔通过统一规则与集中执法,能够压缩非法捕捞空间,推动渔业管理从“事后查处”向“源头预防、常态管控”转变。
影响方面,首先体现在生态效益。
禁渔为水域“休养生息”提供制度保障,能够促进鱼类种群补充、改善群落结构,并对河流生态系统的自净能力、岸线湿地与水生植被恢复形成正向支撑。
其次体现在治理效益。
明确禁渔范围、期限和作业边界,有助于基层执法部门聚焦重点水域、重点时段和重点行为,提高巡查与取证效率。
以杭州渔业执法为例,相关部门在以往禁渔管理中曾集中清理违规网具、查处涉渔违法案件并移送司法办理,说明通过“巡查整治+案件查办”的组合拳,对高压震慑和秩序规范具有现实作用。
再次体现在社会效益。
当前浙江淡水水产品供应以养殖为主,捕捞产量在总量中占比较小,且多种土著鱼类人工繁育与养殖技术较为成熟,叠加稻田养鱼等生态养殖模式持续推广,禁渔对居民日常水产品消费影响总体有限,反而有利于引导形成更绿色的消费与生产结构。
对策上,关键在于“制度执行到位、执法协同增效、社会参与共治”。
一是强化禁渔期日常监管与重点打击并举,聚焦“电、毒、炸”以及密眼网、地笼等破坏性工具,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是推动跨区域、跨部门协同,针对干支流交汇、库湾滩涂、夜间高发点位开展联合巡查,提升信息共享、快速处置能力。
三是加强普法宣传与行为引导,明确娱乐性游钓的边界与规范,推动“守法游钓、文明亲水”成为共识。
四是完善源头治理,强化网具销售流通、涉渔“三无”船舶(筏)整治等环节管理,减少违法工具和作业平台的可得性。
五是用好法治“硬杠杆”。
需要关注的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将于5月1日起施行,针对违反禁渔管理规定等行为的罚款上限将显著提高,这对遏制侥幸心理、抬升违法成本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执法规范化、证据链完整性提出更高要求。
前景判断上,随着禁渔制度持续推进、执法能力不断强化,以及增殖放流、栖息地修复等措施协同发力,浙江河流渔业资源有望保持恢复向好态势。
下一阶段,如何在严格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科学监测评估机制,形成“资源监测—政策优化—执法协同—公众参与”的闭环治理,将决定禁渔成效能否长期巩固。
同时,面对休闲游钓需求增长,也需要以更细化的规则和更便利的合规渠道,实现生态保护与公众亲水的平衡。
禁渔制度是现代水域治理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在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的理念。
浙江八大流域禁渔的启动,既是对自然生态周期的尊重,也是对子孙后代负责的体现。
随着新渔业法的推行和执法力度的加大,禁渔制度必将发挥更加显著的作用。
当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短期的资源约束换来的是长期的生态红利时,那些自觉遵守禁渔规定、选择合法水产品的市民就成为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者和受益者。
浙江在此方面的探索实践,不仅为长江流域及全国渔业保护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更向我们揭示了一个真理:保护自然就是保护我们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