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离婚协议,为何会成为法庭争议的焦点?近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书给出了答案; 事件起源于一段破裂的婚姻。2023年7月,李女士与关先生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双方签署并备案《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因关先生婚内存在过错,自愿一次性支付李女士精神损害费50万元,付款期限为2024年6月30日前。协议经双方确认并备案,本应成为各自新生活的法律依据。 然而期限届满后,关先生拒绝履行。多次沟通无果,李女士向番禺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庭上,关先生承认签字,但随即辩称“离婚不是我的真实意思”,并表示愿意复婚。他还称50万元是女方提出的,自己“不知道是什么费用”。这种签字后反悔的说法,触及一个关键法律问题:已备案的离婚协议是否意义在于不可撤销的法律效力? 李女士上提交了两份关键证据:其一是关先生婚内亲笔书写的《承诺书》,承认出轨事实;其二是双方于2021年签订的《分居协议书》,明确写明“因男方婚内出轨,感情破裂”。这些证据直指婚姻破裂的主要原因。 番禺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离婚协议书》经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并备案,具有法律效力。关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签署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李女士提交的《承诺书》《分居协议书》等证据充分证明关先生在婚姻中存在过错,这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最终离婚的重要原因。 法院深入分析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协议中的赔偿约定有充分事实依据,符合《民法典》关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综合考虑关先生过错程度、经济负担能力及协议签订背景,法院认为50万元赔偿是双方整体纠纷解决方案的一部分,属于其自愿承担过错后果,未超出合理范围。 据此,番禺法院判令关先生支付约定的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该判决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最终生效。 该案不止于个案。它表明离婚协议并非普通财产合同,而是涉及身份关系解除、情感补偿、过错责任承担及子女抚养等因素的法律文件,具有人身属性。对离婚协议中高额损害赔偿的认定,司法机关应结合过错程度、精神损害程度、经济状况及协议签订情况等综合考量,既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也确保赔偿的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本案向社会传递出明确讯号:离婚协议一旦签署并备案,即具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以“非真实意思”为由随意反悔,除非能提供欺诈、胁迫等证据。这对维护婚姻家庭法律秩序、保护无过错方权益很重要。
该案再次表明,离婚协议一旦依法签署并备案,就具有严肃的法律效力;对婚姻中的过错与责任,法律不仅要求认错,更要求履行。依法解决纠纷、守护权益,既是对当事人的提醒,也是对社会诚信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