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近日发布2026年第9号公告,正式公布对原产于欧盟进口乳制品反补贴调查的最终裁定。
这一决定标志着历时一年多的调查工作告一段落,也反映了我国在维护产业公平竞争方面的坚定立场。
调查的启动源于对市场秩序的维护。
2024年8月21日,商务部依据《反补贴条例》规定,对欧盟进口乳制品启动反补贴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围绕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补贴金额多少、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核心问题展开了深入调查。
2025年12月22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欧盟乳制品存在补贴,国内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在初裁基础上,调查机关继续对补贴情况、损害程度和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核实和分析。
最终裁定明确了三个关键事实。
其一,原产于欧盟的进口乳制品确实存在补贴。
其二,这些补贴对中国国内乳制品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
其三,补贴与产业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一认定为采取贸易救济措施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被调查产品涵盖多个乳制品品类。
根据公告,相关乳制品具体包括鲜乳酪、经加工的乳酪、蓝纹乳酪、未浓缩及未加糖的乳及稀奶油等产品,主要用途为食品直接或加工后供人消费。
这些产品在我国进出口税则中对应04015000、04061000等多个税号。
反补贴措施的实施体现了规则导向。
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补贴税的建议。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据此作出决定,自2026年2月13日起,对欧盟进口乳制品征收反补贴税。
欧盟各公司的具体税率已在公告附件中列明,体现了差异化处理的原则。
征收方式遵循国际通行做法。
反补贴税以海关确定的进口货物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贴税税额等于计税价格乘以反补贴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则以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贴税作为新的计税基础。
这种设计既确保了措施的有效性,也保持了税收体系的逻辑一致性。
过渡期安排体现了政策的人性化考量。
对于2025年12月23日至2026年2月12日期间已提供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进口经营者,海关将按最终裁定的产品范围和税率进行结算,多征部分予以退还,少征部分不再追征。
这一安排既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政策的平稳过渡。
措施的实施期限为5年,体现了贸易救济的阶段性特征。
在此期间,相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反补贴条例》规定向调查机关申请复审。
对终裁决定不服的,企业和相关方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充分保障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这一决定的作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国内乳制品产业是关系到食品安全和农业发展的重要产业。
欧盟对乳制品的补贴政策扭曲了国际市场竞争秩序,对我国产业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压力。
通过反补贴调查和采取相应措施,既是对国内产业的保护,也是对国际贸易规则的维护。
以规则为基础的开放,离不开对公平竞争的坚定维护。
对原产于欧盟相关乳制品作出反补贴终裁并实施征税措施,既是对不公平补贴行为的依法纠偏,也是对国内产业信心与市场秩序的制度性守护。
面向未来,更重要的是把外部压力转化为内生动力,在守住安全底线与提升产业韧性的同时,推动开放合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