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3735万余元,海南省纪委原副书记陈笑波一审获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三百万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0日对海南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原副主任陈笑波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笑波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其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陈笑波在长达十七年的时间内,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了系统性的受贿活动。

从2007年至2019年间,陈笑波先后担任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委书记、澄迈县委副书记和县长、屯昌县委书记、文昌市委书记等多个地方党政要职,随后升任海南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

在这些职位上,他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购置土地、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重要事项上提供帮助,进而收受贿赂。

从2007年至2024年,陈笑波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735万余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这一数字充分反映了其违纪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长期性特征。

作为纪检监察系统的高级干部,陈笑波本应成为廉政建设的表率和守护者,却沦为腐败分子,其行为对党风廉政建设造成了严重损害。

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案件的具体情节。

陈笑波的受贿犯罪中存在未遂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为诚恳,悔罪表现明显。

更为重要的是,陈笑波积极配合追赃工作,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这些因素均属于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基于上述综合考量,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庭审过程充分体现了司法公开和民主监督的原则。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检察机关出示了充分的证据材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有效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

陈笑波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50余人旁听了庭审,充分保障了案件的透明度和社会监督。

这起案件的查处和宣判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纪检监察系统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其工作人员更应当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陈笑波从一名地方党政干部逐步升迁至省级纪检监察部门高管,却在权力的诱惑下逐步滑向腐败深渊,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这充分说明,无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违法必究、腐败必惩的原则不会改变。

陈笑波案的依法判决再次印证"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的深刻内涵。

从市县主政者到省级监委领导,其堕落轨迹警示权力监督不能有真空地带。

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唯有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方能筑牢拒腐防变的铜墙铁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