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沙一名劳动者的工伤赔付遭遇引发关注。该劳动者所在企业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其本人因工受伤后被鉴定为九级伤残。法院判决企业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9.5万元,但由于企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判决一时难以兑现。该案也折射出工伤保障中的现实难题:工伤待遇由谁承担、工伤保险基金究竟保障到哪些项目,边界如何把握。 根据现行法律框架,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分别承担。湖南厚邦律师事务所李华彦律师表示,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属于用人单位的法定支付义务,不在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内。《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对责任分工已有明确规定。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虽已建立,但适用前提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拒绝支付涉及的待遇。本案中企业已参保,不符合先行支付条件,因此通过基金支付解决的路径难以适用。 此制度安排,核心在于维护工伤保险基金的可持续运行。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缴费及财政补贴,其支付范围需要与筹资能力相匹配。若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责任转由基金兜底,基金压力将显著上升,也可能影响其他参保职工的待遇保障。因此,法律在设计上坚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基金与单位各负其责,用人单位在缴费的同时仍需承担相应法定义务。 但在实践中,当企业经营困难甚至走向破产,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就可能遭遇“执行难”。在基金支付路径难以适用的情况下,劳动者仍可通过多种方式继续维权。李华彦律师就此提出了若干可行路径。 首先,劳动者应密切关注企业经营与资产变化,主动排查其应收账款、生产设备、车辆等可执行财产线索。一旦发现新的财产线索,可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推动判决兑现。 其次,可运用法律程序推动执行深入。比如,向法院申请调取企业近三年银行流水,核查资金流向;向税务机关申请调取企业发票开具信息,了解其收款情况;依法申请将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出境;通过工商登记信息核查股东出资情况,如发现未实缴或抽逃出资,可依法追究其补充赔偿责任。通过上述方式,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尽可能拓展追偿渠道。 在企业确无支付能力的情形下,劳动者也可尝试寻求政策性救济。可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等材料,前往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相关政策。尽管法律未明确规定社保机构在该情形下必须支付,但部分地区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协调或帮扶安排,或可为劳动者争取到补充救助的可能。 此外,若工伤导致家庭生活陷入困难,劳动者还可向当地民政部门、工会组织或街道(乡镇)了解社会救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帮扶,以缓解现实压力。
工伤赔偿执行受阻,既反映了企业经营风险向劳动者端传导的现实,也提示社会保障体系在风险分担上的制度考题。在坚持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同时,如何完善更可及的救济衔接机制,在制度边界与个体救助之间取得平衡,仍有赖于立法、司法与社会多方持续探索。让生效判决真正落到实处,才能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转化为可感可及的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