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违规安装引发邻里矛盾 浙江宁波某住宅小区内,同楼层相邻而居的应某某与徐某——因一台空调外机的安装位置——从普通邻居走上了对簿公堂之路。 据应某某反映,其与徐某分别居住于同一楼层的502室与501室,两户次卧共用一面外墙。徐某在装修期间,将中央空调外机安装于两户次卧窗户之间的公共平台上,外机紧贴应某某家外墙,距其窗户不足半米。由于该中央空调系全屋联动的大功率设备,运转时产生的持续噪声严重干扰了应某某一家的日常起居。 有一点是,涉事平台并非开发商规划预留的空调外机安装位置,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 二、原因:协商无果,矛盾激化 事实上,纠纷并非一开始便走向诉讼。据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赵淼介绍,在徐某装修期间,应某某曾多次提出反对意见,明确表示公共区域不得安装空调外机,但徐某未予理会。此后,在社区和物业的介入协调下,双方曾达成一致,由徐某采取加装隔音板、隔音棉等降噪措施。然而,上述措施未能从根本上消除噪声影响,应某某的居住安宁依然无法得到保障。 多次协商无果后,应某某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噪声侵害。 三、影响:噪声超标,侵权事实清晰 庭审过程中,双方均提交了现场噪声测量数据。经实地检测,涉案空调外机运转时白天噪声已超过55分贝。根据国家社会生活环境噪声管理标准,居民区白天噪声上限为55分贝,夜间不得超过45分贝。涉案噪声已触及法定临界值,对原告正常生活造成实质性影响。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安装时原告未明确表示反对,视为默许;且装修已完成并入住,拆除存在困难。对此,法院指出,被告的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原告对自身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应以被告是否开启空调为前提条件,此种逻辑明显有悖公序良俗,亦不符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法律原则。 四、对策:司法判决明确权利边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占用公共平台安装空调外机,既侵占了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空间,又对相邻业主的居住安宁造成实质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拆除安装在公共平台上的空调外机。 赵淼副庭长就此案更阐释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内涵:在多层住宅中,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公共部分则享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合理使用公共区域是业主的正当权利,但这个权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 五、前景:法典施行,噪声治理迈入新阶段 此案宣判之时,恰逢《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通过。这部法典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系统性法律框架,进一步强化了对居民生活环境的法律保障,也为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规范依据。 法官提示,噪声污染不仅影响居民生活质量,情节严重者可构成民事侵权。当噪声超出国家规定标准、影响邻居正常生活时,受侵害方有权依法请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乃至赔偿损失。
本案虽是邻里纠纷,却说明了公民环境权益保障的重要性。在城镇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平衡私人权利与公共利益成为社会治理的关键。法院的判决不仅为解决类似纠纷提供了范例,也传递了“权利行使不得损害他人”的法治精神。随着环保意识提升,每个人都应成为和谐人居环境的建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