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遇挑战:虚拟货币盗窃案件罪名认定标准亟待统一

问题:同类案件罪名不一影响裁判稳定性 数字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以侵入网络平台、控制钱包数据并转移虚拟货币为特征的涉网犯罪不断变化。记者梳理多地裁判实践发现,同样是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他人账户权限或钱包助记词并控制资产,有的案件被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有的则以盗窃罪追究责任。部分案件在一审、二审之间出现罪名调整,说明对行为性质以及法益侵害重心的理解仍不一致。这种差异降低了案件处理的可预期性,也不利于网络财产保护和治理实践的稳定推进。 原因:双重属性叠加监管态度带来认定难点 分歧的核心在于虚拟货币同时具备“技术数据”和“市场价值”两种属性:一上,它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处理和传输;另一方面,在现实交易链条中又可以计价、兑换,承载可量化的经济利益。《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依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为民事权利保护提供依据,但刑事立法层面对虚拟货币是否、如何作为“财物”评价并未直接作出界定。,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持续保持否定态度,强调防范金融风险。监管取向与刑法评价如何衔接,使得司法实践在“保护数据秩序”与“保护财产权益”之间如何确定评价重点,成为难点之一。 影响:定性差异牵动量刑尺度与治理导向 罪名选择不只是表述差别,而会直接影响保护法益、入罪门槛与量刑幅度。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侧重系统安全与数据秩序,行为重点在“非法取得数据”;盗窃罪以财产权益保护为中心,强调“非法占有目的”和“财物控制的转移”。一旦适用罪名不同,取证方向、数额认定方法以及从重从轻情节适用都会随之变化,进而影响对同类犯罪的威慑力度和公众对裁判的稳定预期。裁判标准不统一,也可能带来平台安全责任边界模糊、被害人救济路径不清等问题,影响网络生态治理效果。 对策:把握“三个要点”厘清从“取数”到“夺财”的关键标准 多份生效裁判显示,判断此类案件是否应从“非法获取数据”转而评价为“盗窃财产”,通常需要围绕主观、客观与对象三个维度形成闭环认定。 一是看主观目的是否指向非法占有。盗窃罪的关键在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排除权利人控制的意图,也包括对财物进行经济性利用的意图。实践中,可结合聊天记录、资金流向、事前分工、变现安排等证据,判断行为人是否以转移、变卖、兑换获利为目的。若行为仅停留在获取账号信息、验证漏洞、收集数据,且无更处分迹象,通常更符合“取数”特征。 二是看客观上是否完成或着手完成控制与转移。虚拟货币虽以数据形态呈现,但“占有”往往体现为对私钥、助记词、验证码、管理权限等关键控制要素的掌握,以及随后发生的链上转账、平台内划转、提币至外部地址等行为。若行为人取得控制数据后随即实施转移,导致权利人失去支配可能并造成财产性损失,法益侵害重心更接近财产权益。对一次入侵同时实现“获取数据+转移资产”的案件,实践中往往倾向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以更能反映实质侵害的罪名作出评价。 三是看对象能否作为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并完成数额认定。裁判通常关注虚拟货币的可交换性及现实财产性损失结果,通过交易记录、平台行情、第三方价格、被害人取得成本等方式核定价值,并结合案件发生时点、交易渠道的合规风险等因素审慎把握。数额认定越清晰,越有助于统一量刑尺度和后续赔偿、处置安排。 前景:完善规则衔接,提升涉网财产保护的确定性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涉网犯罪更加专业化、链上转移更具隐蔽性,司法机关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有必要进一步总结类案裁判规则,围绕非法占有目的证明、链上证据固定、价值评估方法、涉案资产处置路径等形成更可操作的指引。同时,应推动刑事司法与网络安全治理、金融风险防控更好衔接:既依法打击侵入系统、窃取资产等行为,维护公民财产权益与网络秩序,也在案件处理中加强对交易炒作风险的提示与处置,防止违法资金扩散流转。

虚拟货币涉及的犯罪的治理,考验司法对新型财产形态的回应能力。无论将其首先视为电子数据,还是具有价值的网络财产,关键仍在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抓住法益侵害重心与证据标准这条主线。只有在统一裁判尺度、完善证据规则、强化协同治理的基础上,才能保持对网络空间犯罪的有效震慑,也为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权益保护提供更稳定的法治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