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后的“钱货归谁”——一场跨校碰撞的学术沙龙,缘起是《民法典》第566条引起的思考。冯德淦老师因为这条法条把“赔偿损失”与“合同解除”结合在一起,开始思考合同解除后的价值返还问题。他把论文题目定为《合同解除后的返还清算研究》,然后在华东师大法学院104报告厅举办了一场跨校学术对话活动。现场由段磊老师主持,田雷副院长给冯德淦老师送了一份学院文创纪念品,学术氛围变得轻松了不少。冯老师登台后,大屏幕上显示着“返还清算”,拆解“钱货归谁”的游戏正式开始。我国学界关于合同解除后的价值返还存在三种主流学说: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说、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说、返还清算请求权说。冯老师用时间轴把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变迁梳理了一遍。 关于范围边界问题,传统观点认为解除合同就等于消灭合同,所以要采用不当得利规则。但冯老师指出占有和得利不是一个概念,把占有物直接归为不当得利可能会让善意受领人陷入困境。他提出新思路,放弃旧叙事回归本义:只把双方失衡的对待给付拉回平衡点。关于善意义务人的界限,他用四个关键词给出建议:“善意有度”、“过错不责”、“自损自担”、“瑕疵减价”。 关于偶然损害的计算问题,弗卢梅和卡纳里斯的理论被请上舞台进行比较。冯老师得出结论:风险控制原理是裁判者真正的方向。《民法典》第610条规范意旨适用于解除后的价值返还。 关于标准选择问题,主观标准说在很多场景下会陷入困境,比如受领物有瑕疵等情况。客观标准说是保护交易安全的最佳选择,只有在极窄情形下才能允许参考主观意愿。 评议人提问环节非常激烈:赵文杰老师问所有人和占有人能否一刀切?肖俊老师担心善意得利人制度会不会导致一方返还另一方减责?李建星老师要求细化规则到双务合同解除中去。高济民追问如果受领方因为第三人侵权导致标的物毁损该怎么处理?冯老师逐一解答了这些问题。 当最后一个提问结束后,师生们把PPT拷走、评议人的质疑记满笔记本。尽管这个领域还很少有人涉足,但今天的碰撞给这条窄路带来了新方向。这次工作坊结束后意味着新起点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