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国法对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有明确的规定,像违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这些行为,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这方面的责任很明确。对直接责任人还有领导干部,情节轻的,给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重的,可能会被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情节特别严重的话,甚至会被开除党籍。“扣留”就是强制手段让群众款物留在手里;“收缴”是强行查扣;“处罚”是用增加义务或者减损权益的方式来惩戒犯错的人。涉及到扣留、收缴或者处罚群众款物,直接影响到群众切身利益,属于执法权,应该由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来行使。村委会、居委会这些基层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部门都不能随便动用这些权力。举个例子,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龙泉镇综治中心原主任梁道斌就多次违规以服务费名义扣留调解过付款,把这些钱用于司法所办公支出。他还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最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潍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整理的这篇文章中提到,这种行为必须严格禁止,并且要受到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