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审结一起食品买卖合同纠纷案,对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边界作出明确说明,引发公众对消费者权利边界的关注。事件起因是一笔看似普通的网购交易。2021年12月,消费者杨某某食品公司网店购买6000余粒酵素梅,商品页面宣传语为“每天吃一粒,轻松一整天”。2024年7月,杨某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后发现产品含有禁用添加物酚酞,随即起诉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有一点是,涉案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在生产酵素梅中非法添加酚酞,已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刑罚。也就是说,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经营者违法事实已被确认。法院审理的焦点在于:在经营者违法明确的情况下,消费者是否当然享有十倍惩罚性赔偿。这涉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以及消费者权利行使的边界。余姚法院从多个上进行审查。其一,产品属性与购买数量明显不匹配。按“每日一粒”的食用标准,6000余粒约可食用17年,远超18个月保质期,即使考虑一般囤货需求,该数量也难以解释。其二,杨某的诉讼情况亦被纳入考量。经查询,近年来杨某余姚法院起诉销售者要求退款及惩罚性赔偿的案件近四十件,显示其对有关法律规则较为熟悉,其购买行为的真实目的存疑。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定杨某的购买已超出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属于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并据此认为惩罚性赔偿不应成为恶意索赔的工具。一审判决后,杨某提起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裁判结果为:食品公司退还杨某全部货款,但驳回其十倍赔偿请求。该处理在保障消费者基本权益的同时,也对惩罚性赔偿被滥用作出限制。从制度层面看,食品安全法设立十倍惩罚性赔偿,目的在于震慑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但权利救济并非无限扩张,若将保护性条款异化为牟利工具,司法需要予以纠偏。本案表明了司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与防范恶意索赔之间的取舍:一上依法追究经营者责任并支持退款;另一方面通过审查购买目的与消费合理性,防止惩罚性赔偿被不当利用。案件也向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释放明确信号:经营者必须守住合规底线,任何违规都可能带来刑事与民事后果;消费者维权应以真实、合理的消费需求为基础,诚信行使诉权。
这起案件折射出市场治理中的关键问题:如何在鼓励监督与防止滥权之间把握边界。司法通过个案明确规则——既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也纠正维权被异化为牟利的倾向。法律保护的是正当权益,而不是投机取巧;只有消费者理性维权、企业依法经营,市场秩序与消费环境才能形成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