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这事儿没个固定的标准答案

这年头,谈恋爱结婚前,先搭伙过日子的人越来越多,据说90后里每5个同居的就有3个是冲着试婚去的。不过这恋爱好谈,分手太难,以前谈恋爱只要两人一拍两散就行,现在搞得像打仗一样,财产、孩子、欠条样样都是问题。这次咱们就用浙江法院判过的6个真实案例,把最棘手的几个难题一次性给捋清楚。 先说说分手这事儿,法院管不管?其实根本用不着去法院,法律早就有规定了,同居关系直接解除就行了。你看小林跟那个农村小伙办酒多年,结果因为要“生了男孩才领证”,拖着没办结婚证。后来感情崩了,她跑去打官司要求判分手,结果法官直接告诉她:“这不用诉讼,你说分手它就生效了。”毕竟《民法典》里写得清清楚楚,人家只认解除婚姻关系,你们这同居不算数。 再说一起挣钱这档子事,就跟谁的财产似的。陈小姐跟黄先生好上了20年,还生了一儿一女,结果发现对方偷偷把公司80%的股权和两辆车都写在了自己名下。分手的时候她想分点钱出来,结果也被驳回了。这就好比是做生意,默认按谁出的钱多、谁出力多来算份额。陈小姐既没参与公司经营,也拿不出自己出钱的证据,法院自然就认为那些钱和车都是黄先生一个人的。 碰到那种几十万的大笔转账该怎么办?王先生给孙小姐的美容院救急了好多次,分手后拿着转账记录去要钱,法院只支持那些明显超出日常开销的部分。这就是所谓的“借款”还是“赠与”的区别。记住一句话:买房子的首付、给的大额礼物如果没备注用途,多半会被认定为借款;如果备注了是“零花钱”或者是表达爱意的红包,那就很难要回来了。 情人节红包还有彩礼这事儿呢?何先生给陈小姐转了“老婆的零花钱”、“老公爱你”之类的红包总共十来万,分手后他列了个单子要求返还,结果被法院驳回了。法律认为这种带有特殊情意的款项默认是赠与的;但如果是给了小三且金额特别大,原配就可以告那个小三破坏婚姻要求还钱。至于彩礼退不退?要看有没有真的生活在一起多久了。陈先生给丁小姐88000元彩礼后没领证,后来丁小姐流了两次产。分手后陈家要求退彩礼也被驳回了。因为《民法典》规定,没领证但确实生活了一年以上或者女方怀孕流产的,彩礼一般不退。 最后说说堕胎补偿协议能不能反悔?梁小姐怀孕流产了两次,双方签了个协议由杨先生一次性补偿80万元作为青春损失费。后来杨先生反悔不认账了,法院却没支持他撤销请求。法院说像医疗费、营养费这种写进借条或者协议里的费用要保护;但像单纯要精神损失费或者青春补偿这种精神上的东西很难拿到手。既然是双方自愿签的协议也没证据证明不公平,那杨先生也就只能认栽了。 总的来说啊,同居财产这事儿没个固定的标准答案。感情散场的时候准备得越充分越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