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不能随便违反效力性规范

先说个事,2011年的时候,在庐湖发生的一桩案子挺有意思。事情是这样的,江西省星子县有个项目叫庐湖春天二期和三-1期,建的都是高楼还有地下室,因为是用国有资金投的钱,所以按照法律规定,这种项目必须得进行公开招标。结果当时双方不走寻常路,先在2011年5月12日把施工合同签了,合同编号是ZBL-G-2011-006,这份合同里对工期、质量、计价、怎么付钱这些核心的事都定得清清楚楚。等到签完字,他们才去补办招投标的手续,最后让承包人中标了。 本来以为把手续补齐就没事了,结果就出了岔子。发包方觉得只要手续全了,合同就合法;承包方也觉得中标了、备案了,合同就得算有效。但最高院的法官有不同意见,说《招标投标法》是不能随便违反的效力性规范,不能拿管理性规范来说事。这就好比一个雷,先签合同再去补招,这路径直接把法律红线给踩了。 这事儿闹到了山西省高院那边,一审的时候法官就直接说了:工程开工前没公开招标,事后补办虽然是形式主义,“实际并未向社会公开招标”,所以合同无效。后来最高院二审也没改主意:双方在没履行招投标程序时就签了字,虽然后来中了标也完成了手续,但“未招标即签约”的事实变不了,合同还是无效的。 法官在判案的时候还特别点了几点:一是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必须招标而未招标”的合同肯定无效;二是“先签后招”会影响中标结果,补招不能解决效力问题;三是桩基工程是施工整体的一部分,要是把它拆分出来招标也是违法的。 最终的结果就是这两份备案合同被判无效了,双方实际上还是按照事前签订的补充合同在执行。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无论是一审还是再审,裁判的口径都很明确:“必须招标的项目,事先签合同再补招中标”这条路根本走不通。对发包人来说,想侥幸补招只会换来一张废纸;对承包人来说,提前锁定条款看着稳妥,其实可能因为程序不对全盘皆输。所以啊,只有老老实实按照法定流程走招投标这条路,合同才能真正落地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