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行为长期以来是市场监管领域的执法重点,但实践中部分执法人员对涉及的法律适用存认识误区。记者梳理发现,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制呈现多元化特征,执法依据远不止反不正当竞争法一部法律。 从法律框架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明确禁止经营者对商品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同时禁止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宣传。违反该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二百万元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该法第二十五条特别指出,若虚假宣传行为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则应依照广告法规定处罚,表明了法律适用的层次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角度对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规制。该法第二十条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应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第五十六条将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列为应受处罚的违法情形之一,并规定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多种处罚方式。该法第四十五条还建立了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责任体系,明确了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推荐者的连带责任。 此外,直销管理条例等专门性法规也对特定领域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规定,形成了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结合的规制格局。这种多层次的法律体系既体现了立法的周延性,也对执法实践提出了更高要求。 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部分基层执法人员习惯性地将所有虚假宣传行为归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畴,导致法律适用错误。还有一些情况下,由于对不同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把握不准,出现职能管辖争议,影响执法效率。更为突出的是,当虚假宣传行为同时触犯多部法律时,如何选择适用法律、如何协调不同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成为执法难点。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上的。一是相关法律规定分散,缺乏统一的适用指引,执法人员需要具备较强的法律素养才能准确把握。二是不同法律对虚假宣传行为的构成要件、处罚标准存在差异,增加了执法复杂性。三是部分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够深入,机械执法现象时有发生。四是跨部门协作机制尚不完善,当案件涉及多个监管部门时,容易出现推诿扯皮。 针对这些问题,监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首先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系统学习虚假宣传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把握不同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其次要建立案件会商机制,对疑难复杂案件组织专家论证,确保法律适用准确。再次要完善执法指引,针对常见虚假宣传行为类型,明确法律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同时要强化部门协作,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从长远看,还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优化完善。可以考虑制定统一的虚假宣传行为认定标准,明确不同法律之间的衔接关系,减少执法中的模糊地带。同时要根据市场发展新情况,及时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增强法律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治理虚假宣传,关键在于把“事实认定”和“规则适用”两道关口把准。多部法律法规协同发力、管辖边界清晰衔接,并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加强教育引导,才能让宣传回归真实、竞争回归公平,为消费信心与市场活力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