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保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通报,全省法院过去一年审结生态环境犯罪案件1147件,判赔生态修复资金1.1亿元。这些成绩源于湖南法院坚持用最严格的制度和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紧迫任务。湖南法院紧扣此目标,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三合一"改革——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专项行动——形成了系统化的生态环保司法保护体系。这种改革强化了对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更重要的是建立了与生态系统复杂性相适应的治理机制。 生态修复是环境资源审判的核心目标。传统的环保案件处理往往侧重于惩罚,而湖南法院的实践表明,恢复性司法理念能够更好地实现生态环境的实质性修复。湖南法院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修复方式,包括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并推出了"认购碳汇"等新型修复机制。这些做法既说明了对生态系统整体性的认识,也反映了司法机构对现代治理要求的主动适应。 从具体案例看,湖南法院创新实践具有明显的针对性。株洲醴陵法院创新生态赔偿异位修复实践,通过委托第三方公司实施替代修复,打造了"绿色国防"主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微公园。娄底中院在谢某平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中,基于补植树苗的时效性和季节性,采取先予执行方式先行补种,确保了修复的及时性。郴州资兴法院则根据被告人的实际困难,采用公益劳务代偿方式,既实现了生态修复,也体现了人文关怀。这些做法表明,生态修复需要根据案件特点灵活设计,而不是简单的"一刀切"。 区域协作是推进生态保护的重要途径。湖南法院深化"湘鄂赣""湘渝黔"等跨区域司法协作,推动建立"长江-洞庭湖"流域等司法行政协同保护机制,共同设立南岭·莽山、雪峰山等司法保护基地。这种跨区域、跨部门的协作打破了行政边界的限制,形成了生态保护的合力。同时,湖南法院在全省设立了50余个集巡回审判、生态修复、综合治理于一体的生态保护修复基地,构建了纵横结合的生态保护网络。 随着生态文明建设深化,环境资源审判将面临更加复杂的案件类型和更高的治理要求。湖南法院坚持"修复优先、系统治理"的理念,不断创新司法保护方式,既是对现实需求的回应,也是对司法职能的深化拓展。
生态修复既是对受损环境的回应,也是对发展方式的校正。以法治思维把"追责"与"修复"贯通起来,把"个案裁判"与"系统治理"衔接起来,才能让生态环境保护从被动应对走向主动预防;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并以协同治理凝聚合力,方能在绿色转型的道路上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胜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