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朱华荣呼吁加快自动驾驶立法 推动产业规模化商用

问题——自动驾驶从示范走向商用,制度供给仍显不足。

当前,我国自动驾驶产业正处在由“示范应用、试点探索”向“规模化商业应用”跨越的关键节点。

产业链在传感器、算力平台、整车集成与车路协同等方面加速突破,但面向消费者的规模化销售与常态化上路通行,仍面临法律依据、标准体系与风险保障机制不够匹配等现实问题。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制度供给滞后,技术优势难以转化为安全效益与效率提升,也不利于我国相关产品参与全球竞争。

原因——强准入强监管体系下,“合法性”成为落地的关键门槛。

我国对道路交通与汽车产品实行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与准入管理,自动驾驶在责任主体、驾驶人定义、车辆运行边界、事故认定与数据取证等方面,与传统交通治理框架存在衔接空白。

一旦缺少明确规则,企业量产投放、消费者使用以及执法管理都面临不确定性,地方试点形成的经验也难以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

此外,自动驾驶技术迭代快、场景复杂,标准制定与更新需要与产业发展保持同频,才能形成可执行、可落地的管理闭环。

影响——既关乎产业竞争力,也关乎公共安全与社会治理效能。

一方面,自动驾驶被视为提升道路安全、缓解拥堵、降低能耗的重要抓手,规模化应用有望促进出行服务、物流运输与智慧城市等新业态发展。

另一方面,若责任划分、保险赔付、事故处理与数据合规等机制不清晰,容易造成消费者信任不足、企业合规成本上升,也会给交通管理带来执法难题。

对产业端而言,制度不确定性还可能影响投资节奏与研发投入,拖慢从技术验证到商业闭环的进程。

对策——代表建议以立法、标准、保险“三位一体”完善治理框架。

朱华荣在相关建议中提出,首先应加快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关键法规,在确保安全可控前提下,为自动驾驶汽车规模化应用和面向消费者销售提供明确的法治保障,破解上路通行“合法性”难题,使先进技术能够更有效服务于提升驾驶安全与通行效率。

其次,应进一步加快自动驾驶相关强制性标准和配套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形成覆盖功能安全、运行设计域、系统冗余、测试验证、数据记录与事件追溯等环节的标准体系,以标准支撑产品准入与大规模量产,减少企业在不同地区、不同场景的合规差异成本。

第三,应推动推出适配自动驾驶的保险产品。

随着驾驶责任由“人”为主逐步向“人—机协同”甚至“系统”为主过渡,传统车险在责任认定与风险定价方面需要适应性调整。

通过在现有车险框架内完善条款设计、明确赔付边界与风险分摊机制,可更好覆盖新型风险、维护公共利益,并为产业发展提供稳定预期。

延伸——在产业高质量发展层面,需以结构优化提升盈利与创新能力。

朱华荣同时关注到,“十四五”以来我国汽车产业规模实现较快增长,但行业利润水平与规模增速存在差距。

其原因包括:产业转型升级对研发、供应链与智能化投入需求高,整车企业阶段性承压;品牌数量多、市场竞争强度大,有限市场规模被分散,影响持续创新投入;我国汽车市场进入平台增长阶段,消费政策与外部环境变化对市场波动的影响有所加大。

为此,他建议出台优势企业兼并重组专项支持政策,在产能整合、财税优惠、金融支持等方面给予更有针对性的制度供给;同时,针对央国企兼并重组,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进一步明确跨区域、跨所有制整合中的责任界定与免责条款,减少制度性掣肘,推动资源向具备核心竞争力的企业与业务集中。

前景——以规则确定性换取产业确定性,推动“安全可控的规模化”。

业内普遍认为,自动驾驶的产业化不是单一技术问题,而是技术、法规、标准、保险、基础设施与社会接受度共同作用的系统工程。

下一步,若能在国家层面加快形成可操作的法律条文、可执行的标准体系与可持续的风险保障机制,将有助于把试点经验转化为全国范围的治理能力,促进自动驾驶在更多城市、更多场景实现有序落地。

同时,随着产业整合优化与竞争格局改善,企业有望将更多资源投入关键技术攻关与产品可靠性提升,推动我国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形成更具韧性的全球竞争力。

朱华荣的建议触及了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新技术商业化应用的制度保障,二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政策支持。

这些建议既立足于当前产业发展的实际困难,也指向了产业转型升级的长远目标。

随着自动驾驶等新技术的推进,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推动产业整合优化,已成为汽车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

这些政策建议的落实,将有助于我国汽车产业在新一轮竞争中抢占先机,推动产业向更高质量、更高效率的方向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