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培训教材明确指导:当事人多法律关系诉讼请求应合并受理而非拆分立案

问题 民商事纠纷中,当事人起诉时常将多项诉求"打包"提出:既主张合同责任又主张股东责任,既要求返还价款又提出损害赔偿,既指向企业违约也追究对应的主体的连带责任;这类案件的难点于,诉讼请求背后可能对应不同法律关系,立案环节究竟应以"不明确"为由不予受理、拆分为多个案件分别立案,还是在一定条件下合并受理,直接影响审判组织、举证责任分配、裁判结构以及后续执行效果。 原因 社会交易具有连续性和复合性,纠纷的事实基础往往并非按单一法律关系呈现。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并列主张,既可能是为降低维权成本的选择,也可能源于对法律评价路径不熟悉而形成的"混合型诉求"。实践中出现不同处置路径,根源在于对"诉讼请求明确性"的理解标准、对法律关系牵连程度的判断口径以及对程序经济与诉权保障的权衡不同。若机械要求"一案一关系",可能增加当事人负担;若不加筛选一并受理,又可能造成审理边界模糊、裁判理由分散。 影响 最高法倾向的处理思路强调,对当事人基于多个法律关系提出多项诉讼请求的情形,应重点审查相关法律事实是否具有关联性,并结合对方当事人是否提出程序异议,依法决定是否合并受理。其现实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上。 一是减少事实重复审查与裁判冲突风险。以债权人起诉公司主张合同债务,同时要求抽逃出资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为例,两项诉求虽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但关键事实紧密相连。若拆分审理,法院可能不同案件中反复核查同一事实链条,不仅增加司法成本,也可能出现裁判结果在责任承担、事实认定上的不一致。 二是提升纠纷一次性解决的可能性。合并受理有助于法院在同一程序框架内全面把握争议全貌,统筹处理主给付义务、责任扩张路径与救济方式选择,减少当事人多头立案、重复举证、反复开庭的时间与费用消耗。 三是为立案释明提供清晰的操作边界。若当事人基于同一事实既主张合同之诉又主张侵权之诉,构成请求权竞合的,法院应履行释明义务,引导当事人作出明确选择,再据此立案受理。这既避免同一事实被多重评价导致裁判结构冗余,也更有利于统一证据指向与审理重点。 对策 围绕"合并受理为主、审查牵连为要、释明引导为保障"的思路,立案工作可概括为三项着力点。 其一,把"能否审理"作为底线标准。对多项诉求并提的案件,应首先判断诉讼请求是否达到可识别、可审理的程度,并非凡涉多法律关系即当然认定"不明确"。对确实无法界定审理对象的,依法补正或作相应程序处理。 其二,把"事实关联"作为核心尺度。合并受理应重点评估各诉求是否围绕同一交易背景或同一争议事实链条展开,证据是否高度重合,裁判结果是否相互依赖。事实牵连紧密、分拆将导致重复审查或可能引发裁判矛盾的,更适宜合并处理。 其三,把"程序选择权"与"异议机制"作为平衡工具。在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合并审理不明显增加程序负担的情况下,合并受理更能体现诉讼便利与纠纷化解效率。若当事人就管辖、合并审理可能造成程序不公等提出合理异议,则应依法审查并作出相应的程序安排。 前景 从审判管理与社会治理角度看,这个立案导向体现出司法资源配置从"形式切分"向"实质解纷"转变的趋势。随着市场交易结构更为复杂、纠纷类型更加多元,立案环节对关联事实的识别能力、对诉讼结构的组织能力将愈发重要。可以预期,围绕合并受理标准、请求权竞合释明、关联主体责任一体化审理诸上的规则细化将持续推进,继续统一裁判尺度,减少程序性争议,提升审判质效。

司法改革永远在路上。最高法此次通过法官培训教材确立的复合诉讼受理标准,既是回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也是深化"一站式"解纷机制的重要举措。在追求程序规范与实质正义的动态平衡中,中国司法正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拥抱社会治理新课题,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更优质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