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的法律底线不容触碰。
近日,通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狩猎案作出判决,四名被告人因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改装工具狩猎野生动物,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生态修复义务。
这起案件的处理,再次向社会发出明确信号:任何形式的非法狩猎行为都将面临法律制裁。
案件回顾显示,问题的严重性不容小觑。
2025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何某文邀约何某明、何某甲、何某乙等人,多次进入通城县麦市镇山林,携带热成像仪、改装射钉枪等专业狩猎工具,对野生动物进行大规模捕杀。
经查证,四人共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8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及湖北省重点保护动物灰胸竹鸡、喜鹊、果子狸、华南兔等多种野生动物,所获猎物均被分食。
这种有组织、有预谋、使用禁用工具的狩猎行为,已远超"打点野味"的随意性质,构成了严重的生态破坏犯罪。
深层原因值得反思。
一方面,部分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认识不足,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在山区狩猎是传统习俗而非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非法狩猎的利益驱动不容忽视,使用专业工具进行大规模捕猎,反映出这已不是单纯的生活需求,而是具有一定的经济目的。
此外,生态保护的执法力度和宣传教育的覆盖面仍需加强。
法律适用彰显了生态保护的坚定立场。
通城县检察院在刑事起诉的同时,创新性地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做法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机关委托专业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确认四人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13880元。
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赔偿生态损失,并以一年巡山护林劳务代偿的方式,责令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这种"经济赔偿+劳务修复"的综合处理方式,既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也体现了对生态修复的重视。
值得注意的是,咸宁市自2020年9月起全域划为禁猎区,禁猎期为五年。
这一政策背景下,四人的行为更是明知故犯,加重了其违法性质。
法院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实际履行能力,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表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这种态度为其获得从轻处理提供了基础。
系统性预防机制正在完善。
通城县检察院在办理此案的同时,向相关部门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围绕深化靶向普法、强化科技巡护、完善行刑衔接机制等方面提出具体意见。
这表明,司法机关已从单纯的案件处理向源头预防转变,推动职能部门协同履职,形成生态保护的合力。
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升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通过引入科技手段,增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巡护能力;通过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形成违法必究的高压态势,这些举措共同构筑起生态环保的法治屏障。
守住生态底线,既靠制度约束,也靠全民共识。
通城这起案件表明,非法猎捕绝非“私下解馋”的小事,而是对公共生态利益的侵害;对破坏者既要依法惩处,也要让其为修复付出代价。
把每一次个案办理转化为社会治理的增量,把一次性惩戒延伸为长效预防,才能让禁猎规定真正“长牙带电”,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