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给付,遇到婚姻状态不真实如何处置。裁判文书显示——2020年10月——贵州彭某青海西宁街头乞讨时与宁夏张某相识。彭某已离异,张某自述已与前夫离婚。此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并共同生活,期间张某提出需要较高数额的“彩礼”作为结婚前提。2024年7月,彭某分多次向张某转账共计11.19万元。随后双方矛盾激化、感情破裂,彭某发现张某与其丈夫的婚姻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遂以返还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综合双方关系、转账时间与目的等因素,酌定返还80%款项;二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后维持原判。 原因——婚姻信息不对称、法律认知不足与举证能力薄弱叠加,易诱发纠纷。从案件争议焦点看,核心在于转账性质认定:究竟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还是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收入分配或劳务报酬。二审法院指出,张某提出“共同乞讨所得及保姆费”的抗辩,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而彭某提供的转账记录等材料,与其主张的结婚目的相互印证,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条。由此,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与证据规则适用上作出明确判断:对款项性质提出不同主张的一方,应当就其主张承担相应举证责任,不能以口头陈述替代证据。 影响——既关乎当事人权益救济,也对社会交易安全和婚恋秩序形成提示。近年来,因彩礼、婚约财产、同居期间财产往来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且常伴随信息隐瞒、财务混同、缺乏凭证等问题。一上,大额转账若被认定为以缔结婚姻为条件的给付,婚姻未能成立或基础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时,依法返还具有现实必要性,有助于纠正利益失衡、抑制以婚恋名义牟利的行为。另一上,法院并未简单“全额返还”,而是结合共同生活、双方过错与公平原则酌定返还比例,反映了对复杂社会关系的审慎衡量,也提示公众:婚恋纠纷的裁判并非“一刀切”,更强调事实基础与证据支撑。 对策——强化婚姻登记信息核验意识,规范财产往来形式,完善纠纷多元化解。其一,婚恋交往中涉及结婚承诺时,应通过合法渠道核验婚姻登记状态,尤其在决定同居、筹备婚礼或进行大额给付之前,避免因信息误判导致重大损失。其二,对大额转账应保持必要的书面或电子留痕,明确款项用途、性质与条件,减少“情感表达”与“财产给付”界限模糊带来的争议。其三,基层层面可继续发挥人民调解、婚姻家庭辅导、法律援助等机制作用,对经济困难群体的婚恋纠纷提供更可及的法律服务,降低诉讼成本和对立情绪。其四,司法机关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可继续围绕“转账目的、同居时间、共同支出、过错程度、社会常情”等要素细化裁判说理,增强裁判可预期性。 前景——以证据为核心的裁判导向将更突出,社会对“彩礼与婚约财产”边界的理解有望更清晰。从本案看,二审维持原判表达出明确信号:婚恋关系中的金钱往来并非天然免责,关键在于事实与证据能否证明其目的与性质。随着社会流动加快、跨地域交往增多,婚恋信息真实性、财产往来规范化将成为减少纠纷的重要方向。可以预期,未来对应的案件将更强调转账背景的完整呈现、证据链条的闭合以及公平原则的精细化适用,推动形成更稳定、更可预期的婚恋财产规则。
这起案件反映了社会治理的深层次问题;在保障公民权益的同时,需要多方协作构建更完善的法律服务网络。本案判决不仅维护了法律尊严,也为同类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