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2年,汤梅花了500多万元在北京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购置了一套位于成都高新区的商品房。然而,到了2023年交房时,汤梅发现小区电梯的尺寸与标准存在差异。于是她前往售楼处询问情况,在这个过程中,情绪激动的汤梅砸坏了售楼部的物品。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开发商工作人员与她一同前往派出所进行协调处理。 在派出所,汤梅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与不理智行为,因此她书写了一份公开道歉书并发布在网络上。同时她对损坏的物品进行了经济赔偿。本来以为风波就此平息了,可是数月后,开发商的微信公众号“某某集团”发布了一篇文章。文章里提到了一次案例,描述了汤梅在售楼处砸坏物品、发生冲突的过程。 记者获取到的判决书显示,这篇文章里写道:“某某女士职业为个体老板,对项目电梯尺寸不认可,并因其体型肥胖受到其他业主煽动,从而到售楼处做出过激行为。”小区业主看到这篇文章后将其转发到了业主群里,并对开发商的行为进行了谴责和投诉。随后这篇文章被删除了。 汤梅认为文中提到的“体型肥胖”等词汇具有侮辱性质并泄露了自己的隐私。于是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费共计2万元。 2月28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成都互联网法庭)对这个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汤梅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开发商发布文章的目的是宣传其服务效能,发布内容有基本事实依据。文中使用的“个体老板”、“体型肥胖”等词语属于客观、中性描述,本身不具有侮辱、丑化的含义。 庭审中汤梅表示这些言论给她带来巨大创伤并出现身体不适。面对指控,被告某开发商代理人辩称公号推文是内部工作宣传无主观恶意。法官孙向霞指出名誉权保护的是社会客观评价而非个人主观感受。她还表示如果仅仅是内心感到不舒服、受委屈而社会评价并未降低则不构成名誉侵权。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宋潇对此案进行报道时提到这个案例体现了法律对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