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怀孕后男方以“年龄不适合结婚生子”为由拒婚,法院判定按公平原则适度补偿

河南新密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情侣纠纷案件,对恋爱关系中的民事责任作出明确界定;该案起因于一对通过网络相识的恋人,判决结果为类似纠纷提供了司法参考。 2025年4月,22岁的刘某通过微信相亲群结识30岁的杨某。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后发生性行为。三个月后,杨某怀孕希望生育,但刘某以年龄为由拒绝。杨某最终选择流产,产生医疗费用36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作为成年人,发生性行为系自愿选择,怀孕及流产是共同协商结果,不构成侵权责任。但刘某未采取避孕措施是导致怀孕的直接原因,虽无主观故意,客观上仍对杨某身体造成伤害。 经核算各项损失共计1.75万元。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双方各担50%责任,扣除已支付费用后,刘某需再补偿杨某8500余元。 该判决明确了亲密关系中的法律边界:自愿行为不构成侵权,但对造成的实际损害仍需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反映出当代年轻人通过网络快速建立关系时法律意识的不足。

这起案件折射出传统婚育观念与现代个体选择的碰撞。法院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同时维护基本法律原则的判决思路,为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示范,对构建健康的婚恋关系具有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