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H 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时,法院认定杨某有重大过失。这个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有500万元,法定代表人是杨某,还有方某、李某等几个股东。2013年5月,公司受到负面评价影响,销售额骤降。为了维持经营,公司通过股东借款、垫款等方式缓解资金紧张。但从2014年开始业务急剧萎缩,2016年停业了。停业后,杨某把公司会计资料存放在仓库里,结果保管不善导致部分资料毁损甚至遗失。 2022年1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家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清算过程中,杨某提供了不少资料给管理人,但关键的会计凭证还没移交出来。债权人会议决定由债权人 H 进出口公司去起诉杨某等配合清算义务人。 这个案子要解决三个问题:第一,杨某没移交会计凭证的行为是不是不配合清算;第二,H 贸易公司现在的财产状况到底清不清楚;第三,杨某没保管好会计凭证和债权人受损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杨某负责经营管理,算是配合破产清算义务人,他把资料留在仓库里损坏了,这是重大过失。杨某某是股东也是监事但不参与经营,方某是在公司停业后才成为股东的,所以他俩不算是配合清算义务人。关于资产负债表是否真实这个问题,法院看了财务资料和社保缴纳记录等信息,认为停业后的资产负债表只是为了报税而造的,不能反映真实情况。 至于因果关系这块,H 贸易公司从2014年开始生意就越来越差,到2016年彻底关门了。2021年的资产负债表里记载的货物都过期了,设备也不值钱了。债权人现在拿不到钱,并不是因为杨某没提供会计凭证造成的。 这个案子对理解破产案件里配合清算义务人的责任很有帮助。它告诉我们如果不移交会计凭证不一定就要赔钱,得看具体情况。这是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一个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