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保障职工基本住房权益的重要制度安排,其强制性与严肃性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长远利益。
然而在实际执行中,部分用人单位仍存在规避缴存责任的情况。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发布两起典型案例,对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和有力制止。
案例一反映了经济补偿金与公积金缴存的本质区别。
2023年3月,职工唐某向公积金中心投诉A公司未足额缴存其在职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值得关注的是,A公司与唐某已在仲裁调解中达成协议,并支付了包含住房公积金补偿在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仍然被责令补缴欠缴部分。
虽然A公司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的充分审理,最终认定东莞公积金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合法有效。
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和不可转让性,不能通过支付经济补偿等方式变相免除这一责任。
案例二则针对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私下协议进行了规范。
2022年10月,职工赵某反映B公司未按其实际工资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而是按照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
B公司的辩称理由是赵某入职时已签订同意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存基数的声明书。
公积金中心依法责令B公司补缴少缴部分。
尽管B公司随后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最终认定该声明书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以职工实际工资为缴存基数"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法院支持了公积金中心的执法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即使职工本人同意,也不能改变用人单位的法定缴存义务。
这两起案例的共同指向是:住房公积金缴存具有强制性特征,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而非可选项或可商议的事项。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地方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职工的实际工资、在规定的时限内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任何试图通过经济补偿、私下协议、低价缴存等方式规避这一责任的做法,都不被法律认可,也不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得到支持。
从制度层面看,这两起案例的判决结果具有重要的规范意义。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必须杜绝"以钱代责"或"低价缴存"等误区。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和职工都需要强化合规意识,认识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严肃性。
对用人单位而言,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足额缴存,不能以任何名义进行规避。
对职工而言,也不应与用人单位合谋进行违法约定,因为这最终损害的是职工自身的权益。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权益保护意识的提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通过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有助于用人单位、职工以及全社会更加深刻地理解这一制度的强制性特征。
同时,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严格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有力支持,形成了有效的制度保障机制,确保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与有效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公平与确定性。
两起案例表明,法定责任不能以补偿金“买断”,强制性规定也不因一纸声明而让步。
把合规意识落实到每一笔缴存、每一次基数申报,既是对劳动者权益的尊重,也是对营商环境和社会信用的维护。
依法足额缴存,才能让制度温度与法治力度同向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