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是烟花爆竹使用的高峰时段,也是安全隐患的易发期。为维护公共安全,扬州市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加强了执法检查力度,查处了多起涉及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非法买卖、储存、运输和违规燃放等多个环节。 非法买卖和储存是当前的主要问题所在。仪征市一花店经营者薛某某被发现在店内非法储存烟花爆竹42个,涉嫌非法买卖危险物质。高邮市王某某在家中非法储存烟花爆竹500余箱,数量之大令人警惕。邗江区一摊位经营者吴某某公然售卖"小金鱼"爆竹和"欢乐蕾王"爆竹,形成了非法销售链条。这些案件反映出部分市民和经营者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认识不足,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而铤而走险。 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同样构成严重安全隐患。高邮市李某某驾驶私家车非法运输大量烟花爆竹,在菱塘乡天高大桥卡口被查获。这类行为在运输过程中极易因颠簸、碰撞或高温引发爆炸,危及驾驶人员和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及行人安全。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仪征市新集镇春江明月小区、江都区邵伯镇、邗江区华钢路等地都发现了违规燃放行为。这些违规燃放不仅违反了禁放规定,还容易引发火灾和人员伤亡,对周边居民和企业造成安全威胁。 从法律层面看,烟花爆竹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行为触犯了多部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物品及违法所得;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诸多案件的查处表明,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强。通过集中查处典型案件,既打击了违法违规行为,也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下一步,主管部门应继续加强监管,建立长效机制,防止类似违法行为反复出现。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市民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传统习俗与公共安全的平衡,始终是城市治理的难题。扬州此次专项行动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借鉴,但长效机制的建立仍需多方合力。唯有法治、技术与公众意识同步提升,才能让节日的喜庆远离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