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不能变成还钱的东西?

最近,湖南益阳和江苏徐州两地的法院审理了几起案子,把婚姻和债务扯到了一块儿。司法机关明确告诉我们,婚姻关系不能用来还债。这两个案子虽然具体情况不一样,但都涉及到同一个问题:人身关系能不能变成还钱的东西?咱们先说湖南益阳的案子。罗某和贾某曾经谈过恋爱,那时候贾某缺钱,就跟罗某借了5万块钱,还给人家打了借条。借条上写着“要是两人结婚了,这笔钱就算是彩礼,不用还了”。后来两人分手了,罗某要钱没要着,就去法院告了贾某。贾某在法庭上还是想以结婚作为条件不还钱。法院最后说,结婚得双方都自愿才行,借条里把结婚作为债务消灭的条件,其实是把人当作商品买卖了,违反了社会道德。所以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判定借条里的这个约定无效。把无效的部分拿掉后,法院判贾某还给罗某5万块钱。 接下来再说江苏徐州的案子。王某因为做生意欠债,在他老婆还没跟他离婚的时候就认识了陈某,还给陈某借了好多次钱,加起来欠条都有5万多块。后来王某跟老婆离婚了,就跟陈某登记结婚了。结婚前后陈某还转了好几笔钱给王某,婚前转了4万多,婚后转了3万多。结婚才一个多月,王某就闹离婚还想要分财产。法院把这笔账细算了一遍:婚前打欠条借的那5万多是民间借贷;婚前转的那4万多因为王某说不清这笔钱到底是借的、送的还是投资的什么的,就被认定是不当得利;婚后转的3万多因为是夫妻间的赠予性质,不用还。最后法院判他们俩离婚,还让王某还给陈某95500元。 这两个例子虽然情节不一样,不过都说明一个问题:民事活动得遵守公共道德和习俗。法律规定民事行为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否则无效。婚姻这事儿跟感情和伦理关系太大了,把它和钱绑在一起不仅破坏婚姻的本质,也会搞乱大家的道德观念。法官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通常会把无效的部分先去掉再看真正的借贷关系是怎么样的。这类纠纷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大家因为太信任或者说话含糊没说清楚钱的性质,最后很容易闹矛盾。法官建议大家以后不管和谁打交道,只要涉及到大额资金来往都得写清楚是借的还是送的什么的并且保留好证据。 总之这两起判决告诉我们:法律尊重结婚自由但绝不允许拿结婚来躲债。搞清楚权利义务的界限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对大家长远的保护。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得树立法律意识别拿感情承诺当法律义务来用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