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三十年前的刑事案件近日进入公众视野。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书,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因持刀伤害他人致死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案件发生于1994年1月1日晚。19岁的马某钟祥市一家录像厅看录像时,遭到何某等人的殴打。据公诉机关指控,何某等人因与马某有过节,在录像厅门口对其进行了殴打。经法庭查证,何某一方在短暂殴打后即停手,并斜穿马路走向对面。 被打后的马某向他人王某要来一把水果刀,追上正在离开的何某,朝其左胸部捅了一刀。经医学鉴定,何某因心包膜和主动脉根部前壁管损伤,引发血液大量外流,造成心包膜填塞而死亡。当时何某仅15岁。 案件发生后,马某逃离现场。在长达30年的逃亡期间,他先后潜逃至潜江、荆州等地,最终逃往重庆。由于缺乏身份证件,他初期四处打零工维生,后来跟随师傅学习修车技术。2004年左右,马某认识了女朋友,之后一直与对方生活在一起。直到2024年4月12日,马某在重庆市江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关于案件的法律性质,存在重要争议。马某的辩护人主张,被告人是在遭到何某等人追赶殴打的过程中,为避免受到更大伤害才找王某拿刀并追赶何某,其行为应属于防卫过当。辩护方还指出被害人何某受邀参与殴打马某,对案件发生具有一定过错。 然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不同的认定。法院经过证人证言查证,确认何某一方在录像厅门口短暂殴打马某后即停手,并斜穿马路走向对面。马某是在何某已经离开、走向马路对面时才追上去进行捅刺。基于此事实认定,法院认为防卫的紧迫性已经消失。根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当不法侵害已经停止时,继续进行的行为不再具有防卫性质。 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马某及其辩护人所提防卫过当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法院认为,马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在量刑上,法院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马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何某在案发前参与了对马某的殴打,对引发本案具有一定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此外,马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达成协议,被害人亲属对马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这也成为从轻处罚的重要因素。综合上述情节,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4年。 该案的处理说明了现代司法对防卫性质的严格认定标准。防卫权虽然是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但其行使必须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当不法侵害已经停止、防卫的紧迫性消失后,继续进行的暴力行为就转化为了新的不法侵害,不再受防卫权的保护。这一原则的确立对于规范防卫权的行使、维护法治秩序至关重要。
法治既要保护公民在遭遇不法侵害时依法反击的权利,也要明确任何脱离紧迫性的追击报复都将承担相应后果。这起跨越30年的案件提醒人们,情绪失控的瞬间可能改变多个家庭的命运。守住法律边界、及时求助公权力、以理性方式化解冲突,才是避免悲剧、维护公平正义的更可靠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