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2020年,成都近郊有个小区,这里的14栋楼一字排开。1—4栋楼在开发商交房前就统一把阳台封了起来,剩下的楼栋还是开放的状态。到了2020年9月,高某在11栋买了一套临街的房子,阳台直接对着马路,马路上的车声昼夜不停,卧室阳台成了噪音的入口。为了改善居住环境,高某把自家阳台封了起来,跟1—4栋的样式颜色一模一样。物业以没有得到全体业主同意为由,把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高某马上拆掉阳台恢复原状。 法院一审的时候觉得,高某签约的时候已经答应遵守小区的管理规约,而规约里明确规定原则上不封阳台,如果要封得经业主表决双过半。因为2021年5月投票没达到法定比例,规约没生效,高某就先把阳台封上了,一审判决让高某限期拆掉恢复原状。 高某不服气,提起了上诉。成都中院审理之后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物业所有诉求,理由有三条:法律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处分权;1—4栋已经封了而且跟高某一样;现在高层住户普遍都封阳台。法官解释说物业跟业主是服务合同关系不是行政管理关系,物业如果觉得有问题可以协商或者申请维修资金报告给行政机关处理而不是直接起诉。 这次终审判决给所有业主吃了颗定心丸:专有部分的业主可以自己决定怎么封阳台只要不破坏外墙和结构;如果小区有统一方案就得按方案来;物业觉得损害公共利益要依法定程序处理而不是直接起诉强拆。现在封不封阳台由全体业主根据需要和小区风貌共同决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