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遭遇多年未决的工程移交与审计难题,北京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委会、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和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指出,通过内部结算文件、司法鉴定申请以及关注审计结论的真实性等手段,可有效维护权益。特别是张颖,作为北京斌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法律专委会委员和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会员,以吉林大学民商法学硕士的专业背景,在涉及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婚姻继承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需积极行动。首先,固定证据,证明发包人拖延审计。整理施工资料、竣工验收报告、内部结算文件以及向发包方或审计部门发送的催告函、询问函,这些都是证明对方拒绝配合或无故拖延的关键。有了这些证据,法官更有可能启动司法鉴定。其次,善用诉讼中的鉴定申请权。即便合同约定以审计结果为准,施工方也不必因此畏缩不前。在立案或审理过程中提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书》,并证明审计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完成或结论明显不公,法院通常会同意启动鉴定。最后,关注审计结论的真实性与客观性。如果发包方在诉讼中提供了大幅压价的审计报告,施工方有权对其进行质证。如果报告存在漏项、计价依据与合同不符或明显不客观的情况,法院可以不采纳该结论并转而委托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院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在特定条件下内部结算文件可直接作为定案依据。比如在(2020)最高法民终630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如果双方通过会议纪要、结算审核定案表等形式对工程价款达成了新的合意且签字盖章并明确金额,施工方可以直接以此为依据起诉。此外,如果审计部门无正当理由长期未出具结论或发包人怠于报送资料导致无法推进时也可允许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造价。因此内部结算文件的作用不容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