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处理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案件时,通常把合同里有没有写明违约金这一条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合同里有约定,那就按约定来判;要是没约定,就给付款义务人计算损失赔偿。而损失赔偿包括利息和可期待利益等,但守约方自己举证很难。因此,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种潜规则,直接把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视为违约金。这样既省事,又能让那些赖账的人收敛些。 法院对利息损失的计算标准各不相同,有央行基准利率、日万分之四、日万分之五,甚至还有年利率24%。这种混乱局面的根源在于“未约定”时标准本来就宽松,法官可以自由裁量。想搞清楚这些标准的变化,得回顾一下这些规定的历史。 1999年《合同法》时代之前,国务院给四类合同规定了延期付款要按银行规定偿付违约金。1989年最高院经济庭明确了延期付款单位每日万分之三赔偿金的标准。1996年央行降息后,最高院把上限提高到了日万分之五。 1999年《合同法》出台后,第一次给“没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案件立了规矩。当时的标准是参照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来计算,当时是日万分之二点一。 到了2000年,最高院又发文把日万分之四给取消了。2004年央行把罚息上限提高到了贷款基准利率的30%~50%。201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4条第4款明确规定要加30%~50%。 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从8月20日起停止使用贷款基准利率,统一用LPR来计算利息。之后财政资金项目就采用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 对于中小企业的款项支付,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迟延支付的话默认每日万分之五利息。如果双方没约定就按照1年期LPR再加50%来计算。 现在普通商事合同的处理方式是根据1年期或5年期LPR为基数加上30%~50%来计算利息。 为了让守约方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提醒几点:第一,要固定好证据,比如交货单、对账单和催款函这些都要签字盖章;第二,起诉时要明确标准;第三,注意LPR调整的节点。 把这些标准弄清楚、证据锁死、时机卡准,就能让老赖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