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承诺“养老送终”却未履行扶养义务 北京二中院判决遗赠扶养协议无效 房产归属子女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争议焦点 李某系北京市民,2008年与妻子离婚后独居,名下有一套房产。因患尿毒症等疾病需定期透析,2019年底李某雇用保姆石某照料日常起居。2021年初——石某提出回老家——李某随之迁居至石某老家。其间,石某承诺为李某提供终身养老服务。同年6月,双方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某将名下房屋遗赠给石某,作为对价,石某承担李某生前全部生活、医疗费用及身后丧葬事宜。 2021年12月,李某去世。石某办理丧葬后起诉,要求按协议取得涉案房屋。李某的三名子女提出异议,主张协议无效,房产应按法定继承由子女继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二、法院查证与事实认定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对涉及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法院首先核查协议形式要件,认定《遗赠扶养协议》内容完整,形式符合规定。但协议是否有效,关键仍于双方是否真实履行义务。 法院调取银行流水等证据后发现,李某的医疗支出、多次就医交通费用以及日常用品购置费用,均由李某本人银行卡支付,与协议约定“石某承担全部费用”不符,表明石某在经济供养上未按约履行。 生活照料上,虽然李某去世前主要由石某照顾,但石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按时陪同就医、安排必要检查或采取其他与协议相匹配的照护措施。法院同时注意到,李某的聊天记录及多次报警记录反映其生活中存在困难与不满,也从侧面印证石某的照料未达到约定标准。 三、法律适用与判决理由 法院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属于双务民事法律行为,遗赠财产以扶养义务的实际履行为前提。扶养义务通常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关怀等内容,应当整体履行,不能只做部分或选择性履行。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扶养人未按约全面履行扶养义务的,不得取得遗赠财产。本案中,石某虽签订协议,但未按承诺提供相应扶养服务,违反诚信原则,亦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涉案房屋由李某三名子女依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驳回石某的诉讼请求。 四、法律责任与风险提示 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扶养人严重违反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引发相应法律后果。例如,放任老人病重不救导致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制造危险情形致老人受伤的,可能承担侵权赔偿;对老人实施非法拘禁、胁迫等行为的,亦可能构成犯罪。相关规则表明了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导向。 同时,法院提示扶养义务人应在履约过程中保存证据,如医疗费用票据、就医记录、照料过程的照片或视频等,以便发生争议时证明已按约履行,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五、现实启示与前瞻性思考 本案反映出实践中存在以“养老照护”为名、实为谋取老人财产的情况,不仅违背诚信,也容易侵害老年人权益。随着老龄化加速,类似纠纷可能增多,值得关注。 该判决也为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与履行划定了更清晰的标准:对老年人而言,签约需审慎,不能仅凭口头承诺,应评估对方意图与履约能力;对扶养义务人而言,协议不是“拿房”的捷径,而是责任与义务的开始,只有持续、完整履行,才能获得相应权益。

这起案件提示我们,“以房换养”一旦进入合同关系,核心不只是财产安排,更在于扶养义务的真实履行与证据留存。司法裁判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也强调以诚信为底线、以老年人权益保护为导向。如何在保障老年人安全与维护交易秩序之间形成更稳妥的制度与实践路径,仍是老龄化背景下需要持续回应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