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修订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 新规将于2026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医疗器械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产业。

为进一步推进对外贸易便利化,国家药监局对现行的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新发布的《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是继2015年相关规定之后的重要更新,充分体现了监管部门适应新时代对外贸易需要的政策导向。

从制度设计看,新规定建立了更加科学合理的分类管理框架。

针对已在中国境内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产品,申请人可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I)》,证明该产品已准许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

这一类证明主要适用于国内市场已验证的产品,具有较高的国际认可度。

对于未在中国境内注册或备案但由具有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可申请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II)》,证明生产企业具备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生产条件。

这种差异化设计既保证了出口产品的质量基础,又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灵活的出口通道。

申请条件的优化进一步降低了企业办事成本。

根据新规定,申请人可以是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或已取得生产许可证或办理生产备案的生产企业。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相关证件复印件以及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情况说明等。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指出相关资料可以通过联网核查的,无需申请人提供,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有利于减少企业重复提交资料的负担,提高办事效率。

从有效期管理看,新规定建立了更加科学的动态管理机制。

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的有效期不应超过申报资料中各类证件最先到达的截止日期,其中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出口销售证明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这一设定既确保了证明的时效性,又给予企业合理的使用周期。

当相关证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或取消时,对应的出口销售证明自动失效,形成了与国内监管状态相衔接的联动机制。

出口销售证明看似是一纸文件,实则连接着产业能力、监管公信与国际市场规则。

以制度完善促服务规范、以责任落实促质量提升,才能让更多中国医疗器械在全球市场“走得出、立得住、行得远”。

在规则更清晰、流程更规范的基础上,企业更应把合规能力建设作为核心竞争力之一,以高标准质量管理和稳定交付赢得国际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