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实施还有不到十天,总局网站上一则执法稽查局的留言答复引发了热议。稽查局认为餐饮和食品生产中的支出不属“合法必要”,应全额计算违法所得。这则答复被多个公众号转发后,评论区争论激烈,反对意见居多。不过这次我得反其道而行之,大胆讲一句:其实不光餐饮食品,许多违法行为都应该按全额算。 先把那些“算不清违法所得就靠罚款”的理论放在一边。在法理清晰的情况下还坚持这种观点就是不讲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功能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咱们直接看现实案例。比如餐馆用了变质的沙拉酱做一份20元的菜,沙拉酱价值两毛钱,客人拉肚子。按扣除法,违法所得才两毛钱,这不是很搞笑吗?整盘菜都不合格,当然得全算。 再比如调料没问题但被污染导致沙门氏菌超标,餐馆证明合法支出后能全扣除,违法所得为零。还有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添加剂价值占比很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按扣除法得出的违法所得就等于添加剂价值,这合理吗? 另外拿食品销售举例:张三和李四都进了1000元的商标侵权商品。张三卖了1200元被查,李四刚卖了600元就被抓。结果张三没收违法所得200元没亏本;李四没收100元还被收走500元商品亏本500元。这说明“有了假酒赶快卖”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的。 再看标签不合格的问题:张三进了标签不符GB7718的食品但查验了资质和证明文件,按法律规定他没有故意销售的责任。即使查验义务有缺失按第125条处理时没收违法所得也得按扣除成本计算才公平。 所以故意违法或严重缺陷产品问题应该全额算才对。餐饮和食品生产有加工过程就得按严格标准负责出了问题不能以无过错抗辩稽查局的答复没问题。问题在于“合法必要开支”的认定规则不清这个《办法》实施后基层执法可能会面临大难题类似“小过重罚”让人左右为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