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2018年10月辞了职,离开公司的那天,他给公司的200多名高管都寄去了实名举报信,直愣愣地指控他的直属上司陈某有“业绩造假”、“发红包罚款”、“强迫聚餐”这些违规行为。没多久,陈某就被公司开除了。他转头就把张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权虽然不是随便说不得的绝对权利,但想告赢侵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违法,二是社会评价降低。张某的举报信里说的“红包罚款”、“虚假报表”这些事,都跟公司的审计报告、聊天记录还有报销凭证对上了号,说明情况基本属实。陈某就算有管理权力,要是自己“吃拿卡要”,下属检举这事儿就是在正常行使监督权,不能算侮辱或诽谤。而且举报信只是内部传送的,并没有公开扩散去影响社会上的人对他的看法。这三个关键点一摆出来,法院就判陈某败诉了。现在判决已经生效了。法官最后还特意提醒那些当管理人员的:别把被举报当成被抹黑。自己要是清清白白的,就不怕被人说三道四。要是存在不正当牟利或者违规指挥的事儿被人捅出来丢了饭碗,再跑来打官司要赔偿,法院肯定不会支持。公开透明、按规矩办事才是最好的避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