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亮剑校园欺凌:治安处罚与矫治教育双轨并行 压实学校主体责任

近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屡次引发社会关切。

围绕“如何更早发现”“如何有效惩戒”“如何避免再次发生”等问题,公众期待更明确的规则、更可操作的程序和更坚实的责任链条。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即将施行,相关条款对学生欺凌的行为类型、处置路径、学校责任作出更清晰的制度安排,释放出以法治方式提升治理效能的强烈信号。

问题:治理实践中仍存在“发现难、认定难、处置难、矫治难”的现实困境。

一方面,部分欺凌行为发生在宿舍、厕所、校外路段或网络空间,隐蔽性强,被欺凌者出于恐惧、羞耻或担忧“二次伤害”而选择沉默;另一方面,学校在事件定性、证据固定、处分尺度、与公安司法衔接等环节缺乏统一标准,容易出现“内部消化”“轻描淡写”或处置摇摆。

此外,个别涉事未成年人因年龄原因难以适用更严厉的行政措施,客观上造成震慑不足、纠偏不及时,既影响受害者权益,也不利于行为人纠正偏差。

原因:多重因素交织导致治理短板。

一是规则层面的边界不够清晰,欺凌与一般冲突、玩笑打闹之间的界限在实践中容易被模糊化,导致认定标准不一致。

二是责任链条不够闭合,学校、家庭、公安、社区等主体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发现线索后“谁牵头、谁评估、谁跟进、谁复盘”不够明确。

三是矫治教育体系支撑不足,心理辅导、行为矫治、社会服务、观护帮教等措施在一些地方仍存在资源不足、流程不顺、评估缺位等问题,使得“有规定、难落地”。

四是部分学校受升学率、声誉压力等影响,对欺凌事件存在回避心理,处置时倾向于“压下去”“不外传”,从而延误干预窗口期。

影响:新法的制度强化有望从三个层面带来改变。

其一,将学生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视野,意味着对“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欺凌且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可依法启动治安处罚,并配套矫治教育,提升了规范性与可执行性。

其二,对学校“明知严重欺凌或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犯罪而不按规定报告处置”的情形明确责任后果,有助于纠正“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消极心态,促使学校将报告、处置作为法定职责而非可选项。

其三,通过“处罚+矫治+追责”的组合拳,将治理重心从事后应对转向“早发现、早干预、可追责、能矫治”的闭环管理,推动形成更具持续性的防治体系。

对策:制度落地关键在于把条文转化为可操作的流程与能力建设。

首先,要加快完善矫治教育实施机制,明确适用条件、执行程序、期限管理、监督主体与效果评估,确保对未满14周岁但实施严重欺凌的人员做到“及时介入、持续矫治、可验证成效”,避免年龄成为逃避责任的屏障。

其次,要推动学校层面建立并实质化运行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形成调查核实、证据保存、风险评估、处置建议、跟踪回访的标准化链条,避免单一部门“拍板”造成偏差。

委员会成员应兼顾校内管理力量与校外专业支持,吸纳法律、心理、教育等专业人士参与,提升认定的专业性与公信力。

再次,要健全申诉与复查机制,保障各方合法权益,防止“处置随意化”或“以罚代教”,同时强化对被欺凌学生的心理支持与学业保护,防止受害者被迫转学、休学或遭受网络二次传播。

最后,要强化部门协同与社会支持,教育、公安、民政、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在信息通报、风险研判、帮扶转介方面形成机制化联动;对情节严重、反复发生的个案,要将家庭教育指导、社区观护、专门教育等资源纳入处置方案,形成分级分类治理。

前景:随着新法施行,校园欺凌治理将更强调“依法认定、分级处理、结果可追踪”。

可以预期,学校对欺凌线索的报告意识与处置规范将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介入的边界和路径更明确,矫治教育的制度供给也将加速完善。

与此同时,治理效能仍取决于基层执行能力:一旦矫治资源不足、委员会流于形式、证据固定与风险评估薄弱,制度红利就可能被折损。

下一阶段,应在制度宣传、师生培训、校园安全数字化报备、心理健康服务供给等方面同步发力,使法治威慑与教育修复相互支撑,推动从“个案处置”走向“系统预防”。

依法治理校园欺凌,既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刚性守护,也是对校园秩序与教育生态的系统修复。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把“该管的管起来、该治的治到位、该担的责担起来”,为治理提供了更明确的制度坐标。

面向未来,唯有让处罚有力度、矫治有温度、责任可追溯、程序更透明,才能让每一起欺凌都被及时看见、每一次伤害都被有效阻断,真正把安全、尊重与规则带回校园日常。